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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交通征稽分局关于缴纳2004年汽车养路费、客运附加费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8 生效日期: 2003-12-28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广大车主及车属单位: 
  从即日起,包头交通征稽分局将按照内蒙古交通征稽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交通规费征管工作的通知精神,开征2004年度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现行各项征收政策不变。同时为进一步推行车辆包缴,按照内蒙古征稽局的要求,结合包头地区的实际,对2002年元月--2003年12月上照车辆全年养路费按11个月包缴;2000年元月--2001年12月上照车辆全年按不低于10个月包缴;1999年及以前上照车辆全年按不低于9个月包缴,营业性客车全年按11个月包缴;农用运输车全年可按8个月标准包缴。 
  逾期办理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包缴合同必须履行文本合同签订手续,未履行包缴合同手续的车辆全年按12个月征收。 
  新上户车辆统一到分局办理新增入籍、缴费手续。 
 
 
内蒙古征稽局包头分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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