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2]068号
市新闻出版局、市文化局: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我市重新清理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机构改革后管理职能调整的情况,现将你们收取社会管理费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文化管理费收费标准(编码143001)
1、伴舞乐队(编码143001005),每队每月征收150元;
2、中国字画销售业(编码143001006),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收购兼销售业务的,每户每年征收2000元;从事供货业务的,每户每年征收1500元;从事销售业务的,每户每年征收1000元;个体销售者,每户每年征收600元。
3、营业性录象放映(编码143001003),按核定的座位,城近郊区每座每年50元,远区县每座每年20元。
4、音像制品(编码143001002),录音制品零售,每户每年征收300元;录像制品租赁、零售每户每年征收400元;音、像制品三级批发,每户每年各征收500元;音、像制品一、二级批发,每户每年各征1500元。
5、出版、发行(编码143001001),出版社每户每年征收500元,其它出版单位每户每年征收200元;出版物批发单位每户每年征收1000元;出版物零售单位每户每年征收500元;个体书摊、报摊、店每户每年征收200元。
6、印刷业(编码143001001),印刷企业每户每年征收500元,个体印刷户每户每年征收200元。
二、征收单位
1、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对出版、发行、印刷、录像制品租赁和零售、音像制品批发文化管理费的征收。
2、区、县文化管理部门负责对录像放映、录音制品零售、出版物零售和个体书报摊、店、伴舞乐队、中国字画销售文化管理费的征收。
三、市、区县新闻出版和文化部门持本通知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京价(收)[1999]第323号、京价(收)字[2000]第024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