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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若干营业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22 生效日期: 2001-10-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营[2001]51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解决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娱乐业适用税目、税率问题 
  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京财税[2000]276号通知中涉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3号通知中明确列举的娱乐业项目,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游戏项目,系指游戏机、游戏网吧经营业务。卡拉OK歌舞厅视同歌舞厅经营业务,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酒吧经营业务并入音乐茶座经营业务范围,按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娱乐项目,仍按照京财税[2000]27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营业税合作建房征税规定适用范围的说明 
  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义务人,在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按照政府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申请审批程序法规以自己名义“立项”建设,无论采取何种销售或与他人合作方式,均不适用有关营业税合作建房征税的规定。 
  三、关于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问题 
  对具有国家承认学历(指以国家认可有效毕业证书为凭证的小学、中学、大学和研究生学历)授予权的各类学校,自己直接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除上述各类学校外,经北京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其学员可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其它教育机构,自己直接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关于承包、承租形式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京地税营[2001]218号通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78号批复关于“如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则企业向承包者或承租者提供各种资产所收取的各种名目的价款,均属于企业内部的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规定,所指“承包者或承租者”仅限于与提供资产单位属同一法人整体的内部机构或成员。 
  五、关于建筑业计税营业额问题 
  京税一[1994]45号通知第六条和京财税[1995]1898号通知第一条规定停止执行。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695号通知规定精神,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是由建设单位提供(不含包工包设备与包工代购设备)的,其设备价款不计入应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内。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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