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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房地产业、广告业、联运业、水路货物运输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4 生效日期: 2001-05-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征〔2001〕297号
京地税征〔2001〕29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适应宏观形势的变化,更好地发挥发票管理在税收征管中的职能作用,切实满足广大经营者的用票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对本市普通发票管理进行改革,按照改革步骤对现行的建筑业、房地产业、广告业、联运业、水路货物运输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进行调整。现就有关调整事项和管理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更换建筑业、房地产业发票名称并扩大其适用范围 
  1、建筑业。将《北京市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更名为《北京市建筑业专用发票》(新版发票)。 
  新版《北京市建筑业专用发票》适用于建筑业中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等项经营业务(不含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在结算款项时使用。 
  2、房地产业。将《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更名为《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新版发票)。 
  新版《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适用于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房产、地产销售或转让经营业务结算款项时使用。 
  纳税人领购《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不再以取得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为前提条件。 
  二、发票式样的调整 
  1、新版《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采用中、英两种文字印制,以适用内、外资企业使用。 
  2、新版《北京市建筑业专用发票》和《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在式样中增设备注栏目,以适应企业经营活动的开展。 
  3、新版《北京市建筑业专用发票》、《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和现行的《北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北京市水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统一采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无炭压感税务水纹涂布纸印制发票联,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号码统一采用有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呈橘红色反映 ;发票联的小写金额部位,采用无色光致荧光防伪油墨套印“京税”字样的“古钱币”, “古钱币”的图案在阳光的直接照射下或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将显现加重;发票联的大写金额前五位:佰、拾、万、仟、佰的填开部位,采用特殊颜色的荧光油墨涂层,通过第一联的书写发票联的大写金额为兰色反映,但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呈荧光红色反映。 
  三、新版建筑业、房地产业、广告业、联运业、水路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自2001年7月1日起开始启用。现行的《北京市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北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北京市水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可延续使用到2001年12月31日,自2002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到期全部办理清理、缴销手续。 
  四、现行《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业专用发票》(两种)仍继续保留使用。 
  五、相关问题管理规定 
  1、鉴于现行《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扣缴税款)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性,按照有关规定将该票种由市局统一印制管理调整为由宣武地税局按自印发票管理,并对该票的使用与保管进行全面监督,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宣武地税局应严格依照税法有关规定与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管理部门重新签订代征税款协议,并监督其严格执行协议,确保应代征的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如发现代征单位有违反协议的行为,应立即停止协议的执行,取消其代征资格。如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对持有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或证书的施工企业领用或开具发票时,应督促其到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管理部门办理结算、发票事宜。 
  2、此次发票改革第二步调整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和辅导工作。 
  3、新版发票的防伪特征和使用规定,依照京地税征[2001]3号文件相关的内容执行。 
  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对到期停止使用的《北京市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北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北京市水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必须进行盘库清理造册并按市局规定办理销毁手续;对用票单位和个人尚未使用的发票办理缴销手续。相关内容依照京地税征[2001]125号文件规定执行。 
  5、本通知下发前,市局下发的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文件一律废止,改按本通知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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