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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农业部、技术监督局联合通知严禁产、销伪劣钢材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6-09 生效日期: 1993-07-13
发布部门: 国内贸易部农业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冶金工业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
发布文号:

最近,冶金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农业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等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认真加强对钢材质量监督检查,采取有力措施,对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和违法经营者追求责任,予以查处。
  通知指出,当前由于建筑钢材市场紧俏,一些单位和个人,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继续使用不合格原料轧制钢筋等建筑钢材,有的还采用不正当手段经销,这不但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商品经济秩序,损害用户利益,而且给建设工程的安全带来隐患。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6部委重申如下:
  一、生产企业要加强质量检验把关,出厂的钢材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要求。不具备生产技术、装备和检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建筑钢材;

  二、严格禁用钢锭开坯的切头,中注管和汤道等回炉原料轧制建筑钢材。

  三、不准使用废旧钢轨轧改成钢筋等建筑钢材;

  四、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钢筋;

  五、经销单位不得经销没有产品质量保证书和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钢筋;

  六、使用部门不得使用没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和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钢筋,施工单位对进场的钢材必须按规定进行抽样复验,检验不合格的钢材不得使用在工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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