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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3]60号文件,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5 生效日期: 2003-07-15
发布部门: 安徽省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3]5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自2001年4月以来,根据国务院部署,我省分别开展和正在开展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等10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要求各地把各项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3]60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建筑、中小学校危房、特种设备安全等为重点,依法整治,强化监管;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常抓不懈,防止反弹;重点突破,全面推进。 
  把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起来,与加强和改进日常安全监管结合起来,与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结合起来,与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结合起来,与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结合起来,持续不懈地抓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推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构建安全生产法律、信息、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和应急救援支撑体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通过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淘汰、关停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大力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各类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督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狠抓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和薄弱环节的综合治理,有效遏制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全面推动全省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 
  (一)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决定》,努力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紧紧围绕“一通三防”,狠抓煤矿的安全技术改造和创新,严格执行煤矿定期安全评估和“四证”年检制度。坚决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依法严厉查处已关闭小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严防死灰复燃。对停产整顿后经省级验收并重新核发“四证”(即: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书、矿长安全资格证)的小煤矿,要督促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落实隐患整治和灾害防治的各项措施,增加防灾抗灾能力。对没有通过验收的要继续整顿,验收之后安全管理不到位或严重滑坡的,要限期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要切实加强对瓦斯灾害严重矿井的安全监控,凡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必须坚决停产整顿,限期达标。 
  (二)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要加大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坚决关闭无证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小采石场。加强对炸药库、危险化学品库、选矿厂和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改制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对以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破产重组等形式进行改制的矿山企业,必须督促尽快落实有关安全生产保障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三)进一步深化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整治。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按照“政府牵头、相关部门负责、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原则,积极推进建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新机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事故多发的交通运输企业,要实行停运整顿。对不符合安全要求、隐患较大的交通运输企业、个体运输户,要立即停业停运;经整改仍然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和运输工具牌照。要切实加大道路交通违章查纠力度,严肃查纠带病车辆上路、无证经营、农用车非法载客、客货混装以及超载、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车、逆向行驶等违规违章行为。依法取缔生产或改装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汽车生产单位。加大事故多发路段重大隐患的治理整顿力度。继续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坚决取缔不符合资质规定的客运和危险品船舶运输经营者,整顿违规经营客(渡)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危险品船等船舶企业,严肃查处农用船舶、渔业船舶和其他未经交通部门许可的船舶载客营运,取缔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运营的船舶。落实对重点时段、重点水域和重点渡口的安全监控措施,严禁冒险航行和不适航船舶违章渡运。 
  (四)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继续抓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单位的清理整顿,严格实施安全评价和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取缔并予以处罚。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从业单位,要坚决关闭。督促有关企业和业户依法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工作,查找安全隐患,落实防范措施,对隐患和问题严重的单位要立即停产整顿。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整治,对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等,要依法予以关闭。 
  (五)进一步深化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防御火灾能力。当前,要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作为深入整治的重点。凡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被封堵、占用或在营业、生产、有人住宿期间被封闭的,必须当场改正。应急照明设置的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安全防火设备、设施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学生、幼儿、老人、病员的集体宿舍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要立即拆除。对拒不按上述要求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强制实施并予以处罚。 
  (六)进一步深化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督促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继续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厂点。对生产车间、仓库等达不到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限量储存;整改不合格的,吊销许可证并予以关闭。严格原材料和产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加强守卫看护,建立健全民爆器材流向登记制度和监控网络,严格雷管编号登记管理,防止丢失被盗。继续抓好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销售领域的清理整顿,对非法经营销售和使用者要依法查处。 
  (七)进一步深化建筑安全整治。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地的安全监管,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不执行国家强制性规范和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认真进行整改以至发生重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要限期整改并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认真组织开展对在建工地的模板和脚手架搭设、塔吊拆装、外包工程项目等建筑安全关键环节和部位的专项治理行动,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八)进一步深化特种设备安全整治。认真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加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制度,坚决查处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无证操作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的普查整治工作,凡隐患严重、不及时整改的,必须停止运行。 
  (九)进一步深化中小学危房安全整治。坚决封闭停用D类危房,落实对B、C类危房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严防发生校舍倒塌事故。 
  (十)进一步深化城市燃气企业和供气管道安全整治。深入开展对城市燃气企业、供气管道的安全检查,防止民用燃气泄漏、爆炸事故的发生。省建设厅要尽快制定专项安全整治的具体方案,组织各地认真实施。 
  民航、铁路、旅游、电力、冶金、机械、轻工、军工、林业、纺织等行业和领域,也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深化安全整治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加强领导,确保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一)进一步做好专项整治组织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坚决克服麻痹、松懈心理和厌战情绪,进一步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乡镇、企业,坚决防止放松整治标准和走过场。专项整治的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项整治工作所涉及的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协同,并建立通气汇报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行动,综合治理,提高整治工作的效率。要及时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要突出对事故多发、安全生产任务重的县、乡和高危行业企业、非公有制小企业的安全监管,有效遏制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认真开展综合治理和标本兼治。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整治责任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和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强化执法功能,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有力地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建章立制,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制、工作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规范,完善安全生产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努力营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建立健全台帐、档案制度。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切实加强排查、监控和整治;同时,要按照“谁负责监控,谁负责监督,谁建立台帐”的原则,建立健全台帐、档案制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监控,动态管理,定期监督,促进有效整治。 
  (四)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制定煤矿、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露天非煤矿山、电力、建筑、交通等行业企业的安全等级标准。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开展评估工作,按照分类指导、整治达标的工作要求,重点监督整治安全生产状况较差的企业,坚决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又无力进行安全整改的企业,淘汰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和设备,改善行业整体安全生产状况。 
  (五)加大督查和责任追究力度。省政府安委办、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深入企业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现场进行明查暗访,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安全生产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下达行政执法文书,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要加强安全生产法法规和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积极发动职工监督本地区、本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鼓励新闻监督和群众举报。对专项整治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死灰复燃现象严重、整治期间发生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的,要进行公开曝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和各自职责,结合实际拟定进一步深化专项整治的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情况于年底前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省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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