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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10 生效日期: 1997-10-10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及分业管理原则,现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作出如下规定:
  一、信托投资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信托存款;
  2.外汇信托放款;
  3.外汇信托投资;
  4.外汇委托存款;
  5.外汇委托放款;
  6.外汇委托投资;
  7.外汇同业拆借;
  8.外汇借款;
  9.外汇放款;
  10.外汇投资;
  11.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12.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13.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
  14.委托外汇资产管理;
  15.外汇租赁;
  16.外汇担保;
  1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二、融资租赁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租赁;
  2.外汇同业拆借;
  3.外汇借款;
  4.租赁项下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5.外汇投资;
  6.外汇担保;
  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三、财务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存款、外汇放款、外汇投资;
  2.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委托存款、外汇委托放款、外汇委托投资;
  3.外汇同业拆借;
  4.外汇借款;
  5.发行或代理集团内部企业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6.买卖或代理集团内部企业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7.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
  8.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租赁;
  9.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担保;
  10.对集团内部企业的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四、证券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2.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3.外汇同业拆借;
  4.外汇证券投资;
  5.委托外汇资产管理;
  6.外币有价证券抵押外汇融资;
  7.外汇担保;
  8.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五、保险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财产保险;
  2.外汇人寿保险;
  3.外汇再保险;
  4.外汇同业拆借;
  5.外汇投资;
  6.保险项下的外汇担保;
  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述范围内,审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扩大外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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