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证交字第0940032308号
一、一般交易事项:
(一)停业证券商应办事项:
1.尽速于营业厅布告栏张贴本公司送达之停业函,并公告通知客户下列事项:
(1)自停业日起有关证券依法送存、领回、转拨、过户等事宜,由受委任证券商代办。
(2)停业证券商仍应办理停业前所买卖交易有有关款券之交割,并依本公司营业细则之规定向本公司及台湾证券集中保管公司(以下简称集保公司)完成结算交割手续(含存券不足之补足)。
(3)停业证券商之客户前往受委任证券商完成开户手续,可于开户当日委托受委任证券商买卖证券。
2.停业前应于下午结算作业时,配合受委任券商办理委托买卖及集中保管账户之开户建文件作业。
3.停业前依本公司营业细则第一○九条规定申请办理补正之证券,应尽速办妥手续,如有未及申办及已借未归还证券,应通知受委任证券商代为办理。
4.停业日前一个营业日发生之错帐,应向本公司申报,未及于当日买回或转卖予以冲抵者,应委托他证券商于停业开始日以一般处理专户处理。
5.证券商应指派业务人员,于停业期间至受委任证券商(不得进入营业柜台),协助办理客户在受委任证券商委托买卖证券及交割有关事宜;并应指派结算交割员协助受委任证券商办理客户集中保管证券之送存、领回、转拨、过户等事宜。
6.于停业前一营业日将客户证券集中保管账户基本资料、存券余额及变动增减数额,连印鉴卡签名式样移交受委任证券商,并自停业日起,由该受委任证券商代为处理证券领回、送存转拨、过户等作业。
(二)受委任证券商应行办理事项:
1.停业证券商停业期间内,有关集中保管证券依法送存、领回、转拨,及过户等事宜,受委任证券商应依集中保管公司之规定代为办理。
2.协助停业证券商客户办理开户手续,并可接受完成开户手续客户于当日委托买卖证券。
3.停业证券商移交之相关数据应妥为管理,于停业证券商复业时,交回该证券商。
二、信用交易事项:
(一)停业证券商应办事项:
1停业日前对客户所为之融资或融券仍应依规定办理交割。
2应将截至最后营业日止之客户信用交易余额明细及契约书、印鉴卡等资料制作清册,一并移交受委任证券商点收。
3 停业日后有关信用交易客户申请「现金偿还」及「现券偿还」移请受委任证券商代为办理。
4 停业证券商为自办信用交易时之处理:告知已开立信用交易账户之客户,须在受委任证券商另行开立有价证券受托买卖账户后,始得委托其信用交易之买卖,并就停业证券商融资融券余额委托其「融券买回」、「融资卖出」。
5 停业证券商与受委任证券商代理相同证券金融公司时之处理:告知已开立信用交易账户之客户须在受委任证券商另行开立有价证受托买卖账户后,始得委托其信用交易之买卖。
6 停业证券商与受委任证券商代理不同证券金融公司时之处理:
(1)停业证券商代理之证金公司未与受委任证券商签订代理契约,应通知信用交易客户为以下之处理:
a 有关信用交易部分,于受委任证券商另行开立有价证券受托买卖账户后,仅得委托其「融资卖出」或「融券买回」。
b 如须「融资买进」「融券卖出」须将信用交易账户移转至与停业证券商代理之证金公司签订代理契约之证券商后始得办理,且有关之「融资卖出」、「融券买回」应一并由该证券商代为办理。
c 「现金偿还」、「现券偿还」之申请,于停业日后请客户至受委任证券商处办理。
(2)停业证券商代理之证金公司与受委任证券商新签订代理契约之处理程序与肆、二、(一)、5 同。
(二)受委任证券商应办事项:
1受委任证券商代办停业证券商信用交易客户所为信用交易委托买卖制作之交易凭证及窗体,应加盖「代理○○证券公司」之戳印,并分别打印制作。
2停业证券商信用交易客户前来办理开户手续,应尽速协助其办理,信用交易部分仍沿用原信用交易账号,并得于完成开户手续当日,受托办理证券买卖。
3 停业证券商如代理之证券金融公司与受委任证券商相同,受委任证券商应先向代理之证券金融公司洽办代办文件,属证券金融公司有关之窗体,并应汇总转送证券金融公司乙份。
4 「现金偿还」、「现券偿还」之处理:
(1)停业证券商为自办信用交易时,受委任证券商对于客户申请「现金偿还」及「现券偿还」应设立银行专户办理收付款项,并协助客户对该部分证券领回或转拨。
(2)停业证券商为代理证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时,受委任证券商对于客户申请「现金偿还」及「现券偿还」于代办偿还后,由证券金融公司将证券转拨至客户集保账户,或将价款转入受委任证券商银行账户,再由受委任证券商将价款转拨客户银行账户。
三、交易需求及履约借贷业务,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停业证券商应办事项:
1自停业日起停止办理有价证券借贷交易业务,包括开户、借券、权益补偿及还券等作业。
2将截至最后营业日止开立有价证券借贷交易账户之客户相关交易资料移转给受委任证券商。
3 指派业务人员,于停业期间至受委任证券商,协助客户在受委任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借贷交易等后续作业。
(二)受委任证券商应办事项:
1自停业证券商停业日起,受托办理停业证券商客户还券、权益补偿、担保品领回及更换等后续作业。
2协助停业证券商之客户签订有价证券借贷交易委托书及开立有价证券借贷账户。
3 停业证券商于停业日前应收之手续费金额,经扣除相关费用后,倘有余额应返还停业证券商。
四、权证发行业务事项:
(一)停业证券商应办事项:
1.自停业日起,停止办理投资人请求履约相关作业。
2.提供尚未到期之认购(售)权证相关资料与受委任证券商。
3.协助受委任证券商办理投资人请求履约相关作业手续。
(二)受委任证券商应办事项:
1.停业证券商停业期间内,其所发行认购(售)权证之履约相关作业手续,由受委任证券商代为办理。
2.停业证券商如已无履约能力,受委任证券商应即通知本公司及集保公司,除协助已请求履约之投资人办理后续事宜外,应停止办理投资人请求履约作业。
3.对停业证券商移交之相关数据应妥为管理,于停业证券商复业或终止营业时,交回该证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