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关于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的基础协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5-17 生效日期: 1984-05-17
发布部门: 厄瓜多尔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经济和科学技术领域的广泛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缔约双方同意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两国的需要与可能,在各自国家现行法律和规定范围内,促进彼此在经济和科学技术领域合作的发展,并为此提供方便。 
  为了实现本协定的目标,缔约双方将商谈并签订经济和科学技术专项协议,详细规定专业项目,工作计划以及缔约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缔约双方在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可以在下列领域进行: 
  一、共同执行重要领域的专业项目,包括农业、工业、服务业和双方认为合适的其它行业的项目。 
  二、相互提供技术服务和进行可行性考察,在双方确定的专业项目上合资经营。 
  三、提供设备、车辆和有关材料,以便顺利执行双方商定的专业项目。 
  四、相互交换科学技术情报、资料和供科学试验用的少量苗木、种子。 
  五、相互派遣专家、技术人员和科学家进行考察、实习和相互聘请专家传授科学技术知识与经验。 
  六、双方协商一致的其它合作方式。 
  缔约双方同意通过多种渠道解决商定项目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中厄双方自筹、本国资金或第三国提供的不需偿还的资金,以及中方向厄方提供的贷款。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现行的法律,为执行本协定的往来人员正常完成其使命提供必要的便利,并就上述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商签协议或合同。 
  缔约双方派往中国或厄瓜多尔的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必须遵守派驻国的现行法律、法令和制度,不得参与派驻国的政治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同合作项目无关的营利性活动。派驻国不干涉上述人员及其家属的正常内部活动。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至少六个月以前,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的终止将不影响根据本协定签订的专项协议的执行。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交换各自完成其法律程序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 
  吴学谦 路易斯·巴伦西亚·罗德里格斯 
  (签字) (签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