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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27 生效日期: 1998-02-27
发布部门: 国内贸易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贸易(商业、商务)厅(局、委、办),湖南省财贸办,新疆建设兵团贸易局:
  为规范生猪屠宰有关证、章、标志牌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我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特制定《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第一条    为规范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的管理,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包括:
  (一)《屠宰执法监督检查证》、《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二)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
  (三)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
  (四)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设置的其他证、章、标志牌。


    第三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的管理工作。负责统一规定证、章、标志牌格式,制作《生猪屠宰执法监督检查证》。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证、章、标志牌的管理工作。负责按照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格式,制作《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负责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的统一编号,负责发放《生猪屠宰执法监督检查证》、《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的管理工作。负责制作并发放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定点屠宰标志牌;负责发放《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制度,严格制作、保管、审核、发放手续。证、章、标志牌的发放情况要向上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确定的定点屠宰厂(场)的标志牌,应悬挂在企业门前显著位置,以便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    《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屠宰执法监督检查证》必须加盖发证单位印章方为有效。


    第九条    生猪屠宰执法、屠宰技术、肉品检验人员证书必须用钢笔或毛笔填写。


    第十条    严禁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定点屠宰厂(场)定期审核,发现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应当由发放单位收回其证、章、标志牌。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发放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收取工本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证、章、标志牌格式
  说明:
  (一)标志牌
  1、标志牌为铜质材料,外框尺寸为600mm×370mm。
  2、“生猪定点屠宰厂”或“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字体为宋体,字的宽、高为55mm×65mm。其中,“生”字左边距标牌左边框60mm,距标牌上边缘为150mm,字间距为16mm。
  3、标牌上其他字体为黑体,字的宽、高为35×35,字的开头和结尾分别与“生猪定点屠宰厂(或场)”的两端对齐,编号为省、市、区和市、县的简称加上批准号(如河北石家庄的编号为冀石屠准字第×××号),距标牌上边缘为35mm,“人民政府”为市、县人民政府名称,距标牌下边缘为25mm。
  4、字均为黑色。
  (二)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1、铜质材料,日期可调换。
  2、印章直径75mm,“××××”为厂(场)名,要刻制全称。
  3、印章中上线距圆心5mm,下线距圆心10mm。
  4、字体均为宋体。
  (三)无害化处理印章
  (1)长80mm,宽37mm;
  (2)等边三角形,边长各45mm;
  (3)长45mm,宽20mm;
  (4)对角线长60mm;
  (5)菱形,长轴60mm,短轴30mm。
  (四)边框尺寸:内芯182mm×125mm;封面185mm×131mm;《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封面为古铜色,《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封面为绿色,二者均为烫金字。“屠宰技术人员”、“肉品检验人员”字样为长体宋体,2号字,“资格证书”字样为楷体,小初号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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