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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直接收购、销售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加工棉花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机倒把行为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20 生效日期: 2001-01-20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公字[2001]第29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直接收购、销售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加工的棉花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鄂工商公字[2000]第18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加工棉花。棉花生产、经营企业直接收购使用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加工“土木夹”棉花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棉花市场管理政策,扰乱了棉花市场管理秩序,构成《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  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指的“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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