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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5 生效日期: 1999-10-15
发布部门: 证监会
发布文号: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公司')违反证券法规问题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1995年9月至1996年5月,广发公司担任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田公司')股票发行主承销商,在参与编制蓝田公司招股说明书过程中,没有按照勤勉尽职原则对招股说明书内容进行全面、认真核查,未能发现和指出蓝田公司虚增1995年巨额银行存款、隐瞒内部职工股托管后又上柜交易等问题,致使招股说明书上述内容表述虚假。

  二、处罚决定
  广发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述的行为。
  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广发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对公司处以警告;
  (二)没收非法所得266万元并罚款50万元;
  (三)对主要责任人罗永刚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
  广发公司和罗永刚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将将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执行监督处。
  广发公司和罗永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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