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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本市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6 生效日期: 2001-06-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京公人管字[2001]570号
各区县公安局、教委、教育局: 
  现将《关于高等学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本市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高等学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本市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的规定 
 
  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简化高等学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本市新生户口迁移手续,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北京地区高等学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具有本市户口的新生,入学后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农业户口学生,在学籍注册后,由招生学校填写统一式样的《xxxx院校本市农转非学生名册》、《北京市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学生办理农转非证明》或《北京市中等专业学校录取学生办理农转非证明》(式样附后)分别报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办公室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核对盖章。学生可凭《北京市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学生办理农转非证明》或《北京市中等专业学校录取学生办理农转非证明》、录取通知书、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农转非手续。 
  二、外省(市、自治区)高等学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我市新生,入学后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被外省(市、自治区)院校录取的原农业户口学生,可凭北京教育考试院出具的外省(市、自治区)院校录取证明、录取通知书、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农转非手续。如未报到,一经查实,即恢复原户口性质。 
  三、北京地区高等学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外省(市、自治区)新生,户口按照原有关规定办理。 
  四、入学前为本市农业户口、入学后被开除或退学的学生,所在学校应将学生开除或退学情况函告其入学前所在区、县公安局,由区县公安局通知学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学生的户口恢复为农业户口。学生在校期间,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劳动教养注销户口的,其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按入学前的户口性质恢复户口。 
  五、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生,有关户口政策,仍按照京教计(1999)020号和京教学(2001)19号文件执行。 
  六、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本市新生(含小城镇户口学生),毕业后可凭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市内户口迁移。已将户口迁至就读院校的本市学生,毕业后的户口迁移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七、本市新生入学不办理户口迁移后,公安机关要加强居民身份证件管理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以适应新形势下人口管理的需要。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北京市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学生办理农转非证明存根(略) 
  2、北京市中等专业学校录取学生办理农转非证明存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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