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第二个议定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07 生效日期: 1997-10-07
发布部门: 新西兰
发布文号:

    关于1986年9月16日在惠灵顿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同意下列规定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取消协定第二条第一款,由下列条款代替: 
  “一、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在新西兰: 
  所得税。 
  (以下简称“新西兰税收”)” 
  第二条 
  取消协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由下列条款代替: 
  “(十)“主管当局”一语,在中国方面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在新西兰方面是指国内收入局局长或其授权的代表。” 
  第三条 
  一、取消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由下列条款代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以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二、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三)项和第(四)项应分别为第(二)项和第(三)项。 
  第四条 
  一、虽有协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新西兰居民从中国取得的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所得,下列情况不应享受该款的优惠规定: 
  (一)任何人为其个人或其他人的利益,以利用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优惠为目的而做出的违背该款精神与宗旨的安排;或 
  (二)任何既不是新西兰居民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的人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受益。 
  二、新西兰主管当局对每一案例实施上述措施前,应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主管当局进行协商。 
  第五条 
  一、本议定书第一条和第三条应适用于1991年7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二、本议定书第二条自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适用。 
  三、本议定书第四条适用于自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的次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第六条 
  一、缔约任何一方应通知对方已完成使本议定书生效所需的法律程序。 
  二、本议定书应自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后一个通知发出之日后的第三十天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在惠灵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签订。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新西兰政府 
  程法光 唐·麦金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