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经投字第0940325691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二日经济部经投字第0940325691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1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为鼓励各县市工商发展投资策进会(以下简称工策会),办理投资业务活动,特订定本要点。
二、各县市工策会办理下列活动,得依本要点申请补助:
(一)自发性办理促进投资业务之活动。
(二)非属本部投资业务处(以下简称投资处)当年度委办计划之活动。
(三)属投资处年度预算科目相关之活动。
三、申请补助经费之用途如下:
(一)在国内办理招商投资说明会相关活动:以场地租金、场地布置费、邮电费、印刷费、讲师钟点费及差旅费、餐费为限。
(二)赴国外招商并办理招商说明会活动:以场地租金、场地布置费、印刷费为限。
(三)办理工商座谈会,发掘投资困难相关活动:以场地租金、场地布置费、邮电费、印刷费、餐费为限。
(四)举办海外(含大陆)投资研讨会,或台商投资经验座谈会活动:以场地租金、场地布置费、邮电费、印刷费、讲师钟点费及差旅费、餐费为限。
(五)举办有关投资法令宣导、人才延揽、经营管理、产业升级及提升竞争力相关活动:以场地租金、场地布置费、邮电费、印刷费、授课演讲钟点费及差旅费、餐费为限。
(六)办理有关投资之研习、训练相关活动:依其业务性质发生之相关费用。
(七)编印国内投资环境相关资料,吸引侨外商投资:以编印费为限。
(八)其它有助于投资服务及辅导相关业务:依其业务性质相关之费用。
(九)编印各县市投资环境简介(含光盘等)数据。前项第九款之用途,以每二年补助一次为原则。
四、申请补助之案件,应于计划办理日期一个月前,检具下列文件向投资处提出:
(一)申请书(格式如附件1),说明活动经费来源。
(二)计划书(格式如附件2),内容应包含计划目的、预期具体效益、执行方式、执行进度等项目,并附详实活动议程。
(三)经费预算明细表(如附件2之1)。同一计划如办理多场次活动者,得填写一份申请书。申请人若向二个以上机关申请补助,应列明全部经费内容及向各机关申请补助之项目与金额。
五、本部受理申请后,由投资处先进行初步审核,续签报相关需配合事项,于年度补助预算范围内,由该处处长核定后,函复申请单位,并副知本部会计处。补助计划之性质应与投资业务具有关联性;补助金额有限时,得以办理吸引外资相关之活动优先补助。
六、受补助对象应依核定之计划时程执行,如未依计划举办,除已于计划办理日期一周前,申请投资处展延者外,原核准之补助经费,得不予核拨。
七、对本补助款之支用,仅限于原核定之预算项目所列举之用途,如基于事实需要,必须变更计划项目者,应于原计划办理日期一周前,重新向投资处申请,并于核准后再行办理。如逾期申请或未经核准即变更计划者,原核准之补助经费,得不予核拨。
八、本部核准补助金额达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所定要件者,受补助对象办理该项计划之采购,应依政府采购法办理。
九、受补助对象之经费请拨及核销,应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费之请拨及核销,应于计划执行结束后一个月内,检送下列文件向投资处为之。如遇年度终了时,则应于年度终了当日前办理完毕:
1领据或收据。
2成果报告(格式如附件3)。
3实际支出经费明细表(格式如附件4)。
4支出分摊表(格式如附件5)。
5全额补助案件应检附各项原始支出凭证正本;部分补助案件,应检附支出凭证影本。
(二)同一计划申请多场次补助并获核准者,应于每一场次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经费核销事宜,不得并于年底前统一核销。
(三)受补助对象申请二个以上机关补助者,办理经费核拨除应详列支出用途外,并应列明全部实支经费总额及各机关实际补助金额。
十、补助计划之效益评估依据本部相关规定办理。本部于必要时得派员稽查受补助对象之经费运用情形,受补助对象不得拒绝。为促使受补助之计划或活动发挥预期效果,投资处得派员参加受补助对象举办之活动,考核补助计划之办理情形,作为后续补助评估之参考。
十一、本部对补助之稽查,发现成效不佳、未依补助用途支用或虚报、浮报者,除命受补助对象缴回该部分之补助经费外,得依情节轻重对该受补助对象停止补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