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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中城市工商分局能否以分局名义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进行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11-19 生效日期: 1998-11-19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大中城市工商分局能否以分局名义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进行行政处罚的请示》(成工商发(1998)108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执法权限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5)59号),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委托,可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义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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