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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国家储备木材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0-28 生效日期: 1989-10-28
发布部门: 物资部
发布文号:

为做好国家储备木材的接收、检验、索赔、保管保养及调拨出库工作,根据《国家储备物资(综合)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综合制度)的规定,结合木材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订货

    第一条 订货合同的签订、下达、变更及清理,按综合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接转


    第二条 进口木材的接转工作,海运到货的按综合制度的规定,由有关港口办事处负责,陆运从满洲里、绥芬河口岸到货的由黑龙江省储备物资管理局负责;从二连口岸到货的由内蒙古自治区储备物资管理局负责。


    第三条 接转中的各项工作,根据各口岸(港口)木材转运的实际情况,按照综合制度和港口接转工作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仓库接收检验

    第四条 接收检验要求
  木材接收检验工作应贯彻及时、准确、安全、经济的原则,确保材质清、量准,不误索赔。


    第五条 搓收检验准备
  (一)了解合同条款,熟悉标准及有关规定,掌握检验要点和方法,制定接收计划。
  (二)从便于出入、便于作业、方便管理和消防出发,统筹规划卸车、检验、归楞场地确定合理的劳动组织和作业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合理配置各种作业机具和消防、照明设施,并使之处于完备状态。


    第六条 催货
  为保证国产木材接储计划按时完成,应根据到货情况,采取积极措施,了解供方木材生产形势及发货情况,密切供需关系,督促供方认真执行合同,保质、保量按期交货。


    第七条 卸车
  (一)卸车前,应逐车检查货车装载和捆绑情况,核对车型、车号,检查包装物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会同铁路部门共同检查,做出记录以便查处。
  (二)卸车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分车堆放。苏联陆运进口材还应按口岸点根小票恢复苏车。
  (三)卸车后认真清理装车用料(车立柱、捆车器、铁线等),据实填制《到车包装物登记表》并设专帐、该料应入库保管,以备出库时继续使用,需要回送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回送。


    第八条 鉴定验收
  (一)木材应逐根验收。国产按国际验收;进口材实行“一木双检”既要按国外标准验收,确定材质、数量,以备对外索赔;又要按国际验收上报入库,以便国内调拨。
  (二)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逐根分清树种、等级、径级、材质,作出检验记录。按树种、等级分别计算材积,填制检尺野帐,进口材要实行双检,双汇总。
  (三)对检尺帐审核无误后,国内材按合同价;进口材按代理价填制验收单,凭以记保管员帐和垛卡。
  (四)每批木材验收以后应及时填制《物资鉴定记录》(综合制度表九)。在验收过程中遇到材积短少、材质不符时,应及时进行复验,对有问题的抓紧办理索赔。


    第九条 入库上报及入库前的损溢处理
  木材鉴定验收完毕后,按下列要求及时填报《物资入库报告书》(综合制度表十)和办理入库前的损溢。
  (一)材种分类
  1.原木分针叶树加工用原木、阔叶树加工用原木、红白松;
  2.坑木;
  3.锯材分针叶树锯材、阔叶树锯材、红白松锯材。
  (二)填报入库书
  品名栏:木材,规格栏:材种(例如:针叶树加工用原木)。径级范围、长度范围、材质等级、检验标准。价格栏:国产材为国拨价进口材为代理价。件数、数量栏分别注明根数和材积(立方米)。备注栏分别注明具体树种(如:枞木、杉木)的根数和材积。
  (三)入库前材积短、溢超过《木材统一送货办法》所规定的允差,其总值超过50元者,经与发货方联系无法提赔或补付货款时,应填报《待处理短损、溢余报表》(综合制度表十七),报国家局审批处理。
  
关联法规    

    
第四章 索赔


    第十条 索赔要求
  根据有关部门关于木材索赔范围和索赔手续的规定办理索赔,坚持实事求是、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同时要做到检验准确,估价合理、证据确凿、提赔及时。


    第十一条 向国外发货人索赔
  (一)根据鉴定验收结果,需要提赔时,应在索赔期截止前十天,向当地商检局申请复验,经商检局复验需向国外发货人索赔时,由商检局出具商检证,商检证中应列明商检费。
  (二)收储单位在索赔期截止前五天将商检证书及有关资料送达中国木材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办理对外提赔。商检证应抄报省、区局和国家局。
  (三)对于提出索赔的木材,务必按原车堆放整齐,注意维护,并划出索赔木材堆码示意图,以备国外发货人看货。


    第十二条 向国内发货人索赔
  国内木材需要提赔时,由收储单位直接向发货人提出索赔,并报省、区局,必要时报国家局。


    第十三条 向承运部门索赔
  凡在国内运输途中,因承运方责任木材发生短损、丢失等情况时,收储单位向承运部门索取货运记录办理提赔。


    第十四条 获赔结案按综合制度第二十八条办理。
  
第五章 木材的保管


    第十五条 场地规划
  (一)存放木材的场地应选择地势高,干燥通风,便于排水的地点(要远离明火作业场所)并备有充足的水源和可靠的电源。
  (二)楞场规划
  根据场地和各种设施情况,科学的规划楞场。楞垛种类以通风干燥垛为主,即原木与底楞垂直,单根分层放置,每层平行紧密排列。楞基一般可用原木中的次木或水泥墩,高度为40-60cm为宜。
  (三)楞场管理
  木材原则上应按本办法第三章九条一款规定的材种分别归楞,在资料和帐表中必须明确记载每个具体树种验收的情况。
  每个楞垛要建立垛卡,注明物资情况及物资动态。


    第十六条 木材的检查
  要加强对木材储存期间的检查工作,尤其在木材的保管期间,特别是在4-10月份要经常进行检查并重点检查木材是否有腐朽、虫害、开裂等变质现象。如发现质量发生变化时,除逐级上报情况外,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防腐、防虫、防裂处理。
  
第六章 调拨出库


    第十七条 出库原则
  以先进先出,推陈储新、保质保量的原则,按供货合同进行拨付,不得任意翻垛挑选。材积的超发和少发数量应按《木材统一送货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出库检尺评等
  出库的木材应逐根重新检尺、评定等级,按实际的树种,径级、等级填写《出库检尺明细表》一式三份,一份随车发送用户,一份交财务办理结算,一份保管员存。


    第十九条 填报出库结算单
  每批木材出库后应及时填报出库结算单,出库结算单中的材种应与供货合同一致,材积和货款应为所出库的各个树种材积及价款之和。


    第二十条 木材发运
  (一)应严格按照发运要求进行装车,确保运输途中安全。
  (二)木材出库后发生数、质量异议时应及时处理。
  (三)每批木材(以一份入库书计算)全部出清后,发生数量变化时,应及时填报《库存物资短损,溢余报告表》,按综合制度所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批处理;发生质量变化时,由收储单位专题逐级上报处理。
  
第七章 安全作业


    第二十一条 各级领导要重视安全工作,经常对职工进行文明生产、安全作业教育,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人身事故、防止物资、机具设备的损坏,保证作业质量,确保作业安全。
  
第八章 防火


    第二十二条 库区内不准明火作业,必须动火时要经领导批准,并落实防火和现场监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需要照明作业时,应事先检查电源、电线及灯具是否安全可靠,特别是临时架设的线路更要符合用电规定,并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四条 地处雷击区,应设避雷装置。


    第二十五条 楞场区应有消防通道,保证消防车辆能迅速到达每一个木材垛位,楞场区应备有充足的防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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