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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2 生效日期: 2003-12-12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3]2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5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3〕4号)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应依据《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抓紧组织编制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编制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和推进城镇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大力发展矿产品的深加工,促进资源的有效保护和高效利用,加快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城镇化就业岗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立项,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矿山建设用地等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把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纳入议事日程,把本区域内的优势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明确目标,做好编制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要求以及本地区的资源特点、区位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规划的指导思想。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原则,构筑有特色、有竞争力的优势矿业,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规划的总体目标是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建立多元、安全、稳定的矿产品供给体系。建立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勘查分制运行机制,争取基础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取得一批新的成果。要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开发优势矿产,提高矿产利用效率,实现矿业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要进一步控制矿山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的监测预防,促进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要全面推进矿产资源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建立以矿业权为核心的矿业生产要素市场;要加强法制建设,加大对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执法监察力度。各地应根据本地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可实现的规划目标。规划目标应简洁明了,突出重点,便于考核。 
  三、坚持原则,确保总规科学、合理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因此,在编制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据并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下级规划不得突破上级规划确定的开发利用和结构调整控制指标和布局调整方向,不得突破上级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矿区(床)最低开采规模指标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指标。 
  (二)与法律法规相一致的原则。矿产资源规划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整体规划,统筹安排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资源效益的协调统一,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其他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四)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和特点的原则。规划编制必须在充分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正确分析判断资源形势,结合实际确定规划目标和任务,规划实施措施要体现特点。规划安排要有所为,有所不为,突出重点矿产、重点地区、重点任务。 
  (五)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正确判断矿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把握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业的要求,将其作为确定规划目标和任务的主要依据。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应当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 
  (六)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原则。根据本地区的资源特点、区位特点、基础设施条件、市场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规划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措施,提高规划编制的科技含量,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 
  四、统筹安排,按时完成编制任务 
  区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应根据各地矿产资源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或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方案。确定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方案或不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查同意。 
  区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研究报告、规划文本、文本说明、附表、图件(数字图)、规划实施管理数据库建库等工作,务必于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初稿。2004年3月31日前全面完成规划的各项工作,并提交规划成果报市政府审批。未按时完成规划编制工作的区县(自治县、市),暂停新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暂停延续、变更探矿权、采矿权。 
  五、落实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是一项政府行为。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按照渝府发〔2003〕4号文件要求,抓紧组织编制各区县(自治县、市)的矿产资源规划,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并及时划拨到位,保障规划编制工作按时顺利完成。规划编制工作经费可以在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列支,也可以纳入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预算。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中的协调指导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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