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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石家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10 生效日期: 1998-03-10
发布部门: 证监会
发布文号:
石家庄会计师事务所:
  经查实,你所在为石家庄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1996年度盈利预测进行审核的过程中,未能履行注册会计师应尽的审慎职责,存在审计证据不足,审计程序实施不充分,对盈利预测的编制方法未进行核实等问题,出具了带有误导性和虚假性内容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三十五 条“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
  经研究决定,对你所予以通报批评。你所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引以为戒,切实提高执业质量,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同时你所应认真检查,总结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在收到本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整改报告呈送中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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