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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组织赞助性活动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11 生效日期: 1996-01-11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对赞助性活动及其经费的管理,现将《事业单位组织赞助性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一、为加强对赞助性活动及其经费的管理、监督,促进赞助性活动及其经费管理的规范化,充分发挥赞助经费的作用,实现赞助性活动的目的,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赞助性活动,是指局直属事业单位围绕着宣传、贯彻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的公益性专项活动。其经费来源是社会群众的赞助,合作开展公益性专项活动中对方的出资,本系统或者与本单位职能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的赞助。

  三、赞助性活动的基本原则
  1、以有益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为宗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活动内容与本单位的职能相关;
  3、活动所需经费没有正常拨款或者正常拨款不足;
  4、不得违背有关的法律、政策、规定。

  四、赞助性活动的组织
  1、赞助性活动由各事业单位主办,其所属各部门不得独立组织赞助性活动。
  2、开展专项赞助性活动,必须有完整的活动方案,包括:目的、内容、形式、时间、经费来源、开支预算等。预计赞助经费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专项活动,须经事业单位办公会议讨论,写出书面报告,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赞助经费不足5万元的专项活动,经事业单位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口头报告局领导同意后实施。
  3、根据活动的规模成立组委会、专门办事机构,或者由一名领导具体分工负责组织。严格按计划有秩序地开展工作,确保活动质量。

  五、赞助经费的筹集、管理
  1、赞助经费的筹集要做到:赞助单位自愿,经费来源合法,经费划拨符合财务制度。不得接收现金形式的赞助。
  2、赞助经费及实物的收支,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帐目,记帐清楚,不得设立帐外帐。经费使用要有计划,专款专用,坚持一支笔审批。
  3、结余的少量赞助经费及实物作为本单位收入,用于公务活动。不得私存、私借、私分和用于增发奖金、福利费。
  4、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赞助性活动中确实付出了较多的劳动,需要领取加班费、劳务费的,按照《劳动法》和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在活动中领取费用,要做到符合制度规定,有预算,经审批,做到手续齐备,合理、透明。

  六、赞助性活动须接受相关业务司、局的指导以及办公室和纪检组、监察局的监督。专项活动的经费决算情况须于活动结束一个月内报局办公室,接受财务审计,并报纪检组、监察局备案。每年赞助经费的使用情况须向本单位职代会或处以上干部会议报告,接受监督。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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