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6 生效日期: 2002-07-06
发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六日 


大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了高效有序地做好临震应急和震后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制定本预案。 
  (一)破坏性地震分类 
  按震级及其造成的破坏程度,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破坏性地震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和严重破坏性地震。 
  (二)有关部门和区、市、县政府制定各自的预案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应从本部门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参照本预案制定各自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三)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一般破坏性地震,由灾区所在地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紧急支援。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跨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 
  严重破坏性地震,由市政府直接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四)自动采取紧急措施的原则 
  破坏性地震一旦发生,灾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五)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根据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的需要,可在灾区实行紧急应急措施。市辖区域由市政府决定,跨市地区由市政府与有关市协商决定或报请省政府决定。 
  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二、应急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前线指挥部。 
  (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总指挥:市长 
  副总指挥:主管副市长 
  大连军分区副司令员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 
  副秘书长:市地震局局长 
  市委宣传部部长 
  市建委主任 
  市计委主任 
  市经贸委主任 
  市公安局局长 
  市财政局局长 
  市民政局局长 
  市人防办主任 
  成员:市交通口岸局、科技局、教育局、外经贸局、商业局、广电局、环保局、卫生局、规划国土局、房产局、城建局、水务局、旅游局、外办、药品监督局、建工集团、公安消防局,省电信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大连电业局、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大连海关、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北方航空公司大连分公司、武警支队、中国石油大连石化公司、大连日报社,大连开发区、大连高新园区和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等部门的1名领导。 
  主要职责:在我市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前后,全面组织、指挥、协调临震应急和震后应急工作;对应急工作中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提出灾区是否实行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负责向国务院、省政府提出紧急支援的请求;派出抗震救灾前线指挥部,领导灾区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 
  办公地点:市政府办公厅 
  (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主任:市地震局局长 
  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市建委副主任 
  市计委副主任 
  市经贸委副主任 
  市公安局副局长 
  市财政局副局长 
  市交通口岸局副局长 
  市环保局副局长 
  市人防办副主任 
  省电信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大连电业局副局长 
  市卫生局副局长 
  市商业局副局长 
  办公室设4个工作组:震情监视组(市地震局)、灾情信息组(市委宣传部,市地震局、建委、经贸委)、综合联络组(市政府办公厅、市人防办)、条件保障组(市计委、经贸委、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口岸局、环保局、卫生局、商业局,省电信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大连电业局)。 
  主要职责:协助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处理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日常事务;指导监督各部门、预报区或灾区政府的地震应急工作;及时收集抢险救灾、恢复生产、生产进度情况,并将震情和灾情上报省政府、省地震局;负责震情监视,做好各新闻单位的协调和宣传报道的把关工作;传达指挥部的命令;保持与省政府、省地震局、灾区所在地政府和前线指挥部之间的密切联系;维护社会治安,保证灾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负责对外接待、通讯联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地点:市地震局 
  (三)市抗震救灾前线指挥部 
  总指挥:主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 
  灾区所在地区、市、县长 
  救灾部队首长 
  市卫生局副局长 
  市地震局副局长 
  秘书长:灾区所在地政府的主管副区、市、县长 
  副秘书长:灾区所在地政府办公室主任 
  灾区所在地地震办(台)主任(台长) 
  主要职责:在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灾区现场的抢险救灾指挥工作。 
  办公地点:灾区现场 
  三、临震应急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 
  根据地震预报发布的地点和震级大小,相关的各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按临震应急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预报区各项应急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有关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其他地区做好支援灾区的准备工作。 
  (二)预报区各级政府的临震应急反应主要包括: 
  1、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对居民提出避震劝告,必要时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3、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4、对抢险救灾准备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包括落实救灾人员,组织储备食品、药品、救灾物资等。 
  5、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四、震后应急 
  (一)震情与灾情的报告 
  1、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按以下程序报告震情。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1)市地震局→市政府值班室→市长、主管副市长、秘书长 
  (2)市地震局→市委值班室→市委书记、副书记 
  (3)市地震局→省地震局 
  报告内容: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 
  报告时间:震后15分钟之内 
  (4)市地震局→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负责人、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2小时之内以震情简报形式发出) 
  2、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部门通过灾情速报网及各种有效渠道,尽快报告灾情。 
  (1)灾区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值班室→市长、主管副市长、秘书长 
  (2)灾区区、市、县政府→市委值班室→市委书记、副书记 
  (3)灾区区、市、县政府→市地震局 
  (4)市地震局→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省地震局报告内容:受灾情况包括影响范围、人口影响、经济影响、社会影响报告时间:震后1小时(夜间延长至2小时)上报初步情况,以后按1、2、6、6小时……间隔上报灾情动态信息 
  3、为协助市政府划定受灾范围和初步判断受灾程度,市交通口岸局、省电信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大连电业局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要主动向市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道路和长途电话线路及送变电中断范围。 
  4、为尽快判断受灾范围、受灾程度、震情发展趋势,各区、市、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本着主动报告的原则,在基本搞清震情和灾情的前提下,直接向市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 
  5、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局依次处理以下事项: 
  (1)根据报送来的情况,初步划定受灾范围; 
  (2)依据受灾范围和严重程度,向市政府提出抢险救灾规模的建议; 
  (3)向市政府汇报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4)协助组织市抗震救灾紧急工作会议。 
  (二)一般破坏性地震的震后应急 
  1、灾区区、市、县政府应急决策 
  (1)立即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2)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反应规模; 
  (3)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向市地震局报告灾情; 
  (4)迅速组织灾区自救互救,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请求驻军调派部队抢险救灾; 
  (6)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灾情调查与评估,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及市地震局; 
  (7)做好抗震救灾宣传工作,稳定社会秩序。 
  2、市政府应急决策 
  (1)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 
  (2)根据灾区区、市、县政府的报告和需求,组织有关部门支援灾区的抢险救灾工作; 
  (3)组织本市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4)向灾区发出慰问电,必要时派出赴灾区慰问组; 
  (5)组织有关部门协助灾区进行灾情调查与评估。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的震后应急 
  1、灾区区、市、县政府应急决策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投入抢险救灾; 
  (2)立即向市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灾情,提出援助规模建议; 
  (3)在自救互救的基础上,请求邻近区、市、县紧急援助。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集中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成员迅速到位,召开指挥部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根据震情和灾情,向市政府提出请求调派部队抢险救灾的建议;提出是否在灾区实行紧急应急措施,请求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以及请求邻近地区市政府对灾区进行援助的建议;派出市前线指挥部直接领导灾区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3、市政府应急决策 
  (1)启动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工作的集中领导; 
  (2)根据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反应规模; 
  (3)向国务院、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 
  (4)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 
  (5)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建议,请驻军和武警支队赶赴灾区抢险救灾,决定是否实行紧急应急措施,请求国务院、省政府对灾区进行支援,请求邻近地区市政府对灾区进行援助。 
  4、有关部门的应急反应 
  (1)地震监测预报 
  市地震局: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及省地震局报告震情及震情趋势,启动《大连市震后早期趋势判定工作方案》,向震区派出工作组,开展地震现场工作。 
  (2)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计委、财政局、民政局、城建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等有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市地震灾害评估工作小组,会同国家、省地震部门技术人员及时评估并上报地震灾害损失,为采取抢险救灾措施、安排重建家园等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3)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驻军部队及武警支队: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意见,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进行抢救与工程抢险。 
  市建委、交通口岸局、公安局、水务局、房产局、城建局、人防办、建工集团: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调集人员与设备进行工程抢险。 
  (4)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迅速组织急救队伍赴灾区抢救伤员;组建灾区临时医院、做好救护工作;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市药品监督局: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5)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口岸局、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港务局、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北方航空公司大连分公司:尽快组织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通信保障 
  省电信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尽快组织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市人防办:发挥人防无线通信网的优势,协助抗震救灾通信联络。 
  其他有关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利用本部门的通信系统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7)电力保障 
  大连电业局:尽快组织恢复被破坏的供电设施,保证灾区用电。 
  (8)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市经贸委、商业局、供销社:调运粮食、食品及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9)灾民安置 
  市民政局: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10)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市建委、交通口岸局、水务局、城建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修,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11)维护社会治安 
  市公安局:指挥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12)重要目标警卫 
  武警支队:增加警力,加强对首脑机关、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看守所、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卫、守卫、看守和看押。 
  (13)消防 
  市公安消防局:严密监视灾区火情,火灾发生后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14)次生灾害防御 
  市水务局:对灾区河堤、水库大坝、溢洪道和输水涵洞等重要地点和设施加强监护,防止水灾造成的次生灾害。一旦发生险情,立即采取紧急措施。 
  市环保局:对各种污染源进行监控,防止发生污染事故造成的次生灾害,一旦发生险情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市建委、水务局:对煤气、液化气站(罐)及管线,尤其是720大管线、自来水管线及所辖水库等重要设施加强监护,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保证市民正常生活需要。 
  市政府其他部门,中直、省直驻连有关单位:对本系统处在灾区或临近区易发生火灾、爆炸、毒泄等次生灾害的物质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以防灾害扩展。 
  (15)应急资金 
  市财政局:做好应急资金的调拨准备。 
  市民政局: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16)呼吁与接受外援 
  市政府办公厅、外办、民政局: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报请国务院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和数量及援助捐款金额。 
  市民政局:接受和安排国家提供的紧急救援。 
  市红十字会:请求中国红十字会向国际社会提出救灾援助的呼吁,并负责接受和安排中国红十字会或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17)宣传报道 
  市广播电视局、大连日报社: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18)涉外事务 
  市外办、外经贸局、旅游局和大连海关等有关部门:除军事禁区和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境外新闻记者现场采访。上述人员来华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市外办对申请来华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入境手续应作特殊处理,海关予以配合;运送救灾物资的外国专机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直接飞往灾区就近机场降落。 
  处于灾区的外国驻连机构、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华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华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安置。 
  5、市抗震救灾前线指挥部直接领导灾区抢险救灾工作 
  (1)组织前来支援的抢险救灾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和遭受次生灾害的人员; 
  (2)组织抢修受损的水利、化工、核工业等要害工程,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和控制火灾、爆炸、水灾、毒物污染等次生灾害; 
  (3)组织抢修被破坏的市政公用设施,保障灾区供水、供电、供气、交通、通信等正常运行; 
  (4)组织前来支援的医疗救护队伍救治伤员,并做好灾区防疫工作; 
  (5)采取措施疏散、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的生活条件; 
  (6)做好震情监视与地震预报工作,进行地震烈度和灾情考察与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并及时上报; 
  (7)维护社会治安,加强重要部门的警卫,保护国家财产; 
  (8)实行交通管制,保证交通畅通; 
  (9)接待、安置救援人员,接收、调配救灾款物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0)做好抗震救灾宣传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五、奖励和处罚 
  (一)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2、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3、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4、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6、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7、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2、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4、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5、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6、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在临震应急期或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财产的; 
  8、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公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9、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10、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11、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六、附则 
  (一)本市辖区内发生的6级以下的破坏性地震或造成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为一般破坏性地震。本市辖区内发生的6级以上(含6级)的地震或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二)本预案制定的应急反应措施,适用于市内和区、市、县一般地区,对有特大工程和重要军事设施的地区,根据情况特殊处理。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参照本预案制定或修订各自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地震局备案。 
  (四)本预案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2001年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修订印发大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1〕32号)即行废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