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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2 生效日期: 2002-04-22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2]5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厅、工商局、公安厅、监察厅、环保局等六部门制定的《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02年2月7日国务院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要求,切实搞好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整治目标 
  (一)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非煤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促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通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效治理事故隐患,完善安全设施,促进非煤矿山企业按规程和标准采矿,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坚持综合管理,科学开采,保护环境的原则,对滥采乱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破坏植被及生态环境,而又无任何防护措施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 
  (四)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的作用,采取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办法,统一规划、合理开采,取缔非法开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努力实现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 
  二、专项整治重点 
  (一)对非法开采(无《采矿许可证》、《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或证照不全的)小金矿、小铁矿、小石灰石矿、小采石场、小花岗岩矿、小粘土矿和砂石料场等小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已经开采但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合法开采并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主要是促进其按规程作业,实行正规化开采。已关闭的矿井(采场)又私自恢复生产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二)国有大矿以“三库两场”(尾矿库、爆破器材库、剧毒物品库、采石场、选矿厂)为重点,突出做好防冒顶(片邦)、防污染(中毒)、防透水、防垮坝和通风工作,围绕安全整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设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小矿、小场整顿的重点:一是各类小金矿特别是大量使用氰化物等剧毒物品的小金矿及事故频发、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石场和稀有贵金属矿山;二是各类私营、个体小矿山和小采石场;三是地下开采的主要是井下开拓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及地面的危险化学品库、尾矿库、爆破器材库、采矿场、混汞法选金设施和金矿露天氰化堆浸场。 
  (四)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地区:乌鲁木齐、昌吉、吐鲁番、哈密、巴州、阿克苏、塔城、阿勒泰、伊犁、喀什等。 
  各地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专项整治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三、专项整治工作方法、步骤 
  从2002年5月1日开始,大体利用7个月的时间,集中进行整治。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自治区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厅、工商局、公安厅、监察厅、环保局、总工会、乡镇企业局、黄金局等部门参加组成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由兵团按照此方案组织实施,并将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报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5月1日至20日为集中宣传动员阶段: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重点和政策措施,认真做好思想动员和组织准备工作,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 
  (二)5月21日至9月30日为分析排查、治理整顿阶段: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对所辖各类非煤矿山逐一进行摸底、排查,找出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排查结果,对存在事故隐患的矿山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组织实施;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做出关闭矿山、停止作业、停止使用等行政处罚决定。 
  (三)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检查验收阶段: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统一制定的验收标准(验收标准另行下发),对本地区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自验。从11月初开始,自治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其中小粘土矿和小砂石料场由各地、州、市自行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进行整改。 
  四、主要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息息相关,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地、各部门要深刻领会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从充分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这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并做好本地区、本部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州、市要成立由政府(行署)主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抽调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按照整治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开展工作。 
  (二)认真做好排查工作,落实整改措施 
  各地、州、市、各有关部门要以《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自治区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进行治理整顿;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和《民爆物品管理条例》等规程和各行业矿山安全标准为依据,认真进行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从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主要设备和爆破器材储存、使用中的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和职工培训等安全管理方面查找问题。特别是要对防跨坝、污染(中毒)、透水、冒顶(片帮、坍塌)及爆破作业等方面是否有安全规章制度、安全防范措施以及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等进行重点检查。坚持边排查边整改的原则,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对暂时整改不了的,要指导企业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并监督企业尽快落实,消除事故隐患。 
  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搞好各项基础建设和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提高综合防御能力。指导企业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逐步转移到预防为主上来,实现安全生产。 
  (三)强化综合治理,实现标本兼治 
  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各地、州、市、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矿业开采秩序,保护环境,努力实现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1.依据国家和自治区颁布实施的《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自治区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无《采矿许可证》、《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或证照不全的非煤矿山企业,均视为非法生产,要依法予以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申领相关证照: 
  《采矿许可证》由自治区及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发证权限核发; 
  《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由自治区及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其中粘土矿、砂石料场的《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由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使用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其它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采石场)的《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矿长(副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须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统一印制的《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各发证机关对具备发放《采矿许可证》、《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于2002年11月30日前发放完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全区非煤矿山企业登记注册时,将是否具有《采矿许可证》、《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为依据,对无上述“四证”或“四证”不全的,不予登记注册。已登记注册的,在2002年度企业审验中,认真审查企业是否具有2002年重新核发的“四证”。证照或不全的将不予以注册登记或年审。对缺少“四证”的,必须作变更登记,拒不变更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各级公安机关在矿山企业取得以上有关资格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爆炸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审查企业是否具备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安全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2.对证照齐全但又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对尚未用完的爆破器材、氰化钠等危险物品,统一由公安部门封存;整改后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关闭或取缔,收回相关证照,并收缴剩余爆破器材、氰化钠等危险物品。 
  3.对在整改期间内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但矿山企业有详细的整改计划和方案,并积极采取各种方式认真进行整改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其整改期限,并监督和指导企业尽快落实整改措施,待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坚决防止边生产边整改。 
  4.对整改不积极、“以停代改”或搞虚假整改的,一经发现要提出严肃批评;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又拒不整改的,要收回相应证照,有关部门要暂停供应电力、爆破器材、氰化钠等动力和原材料,依法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 
  5.加强环境保护,实现综合治理。对决定整改、关闭和取缔的非煤矿山企业,因排放污染物而造成环境污染的,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必须采取恢复补救措施,限期治理;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经济处罚。 
  6.严格审批登记程序,把好矿山开采的市场准入关。新建矿山的矿产资源利用方案或设计中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生产;对未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 
  7.在专项整治期间,各地要将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的种类、分布、规模、所有制性质、详细地址和企业法人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统计,并注明安全生产基本状况、整改情况和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建立相应的企业安全档案或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同时上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各地、各部门要注意对整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总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对各种违法违纪现象和重大事故隐患要予以揭露和曝光,推动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 
  努力提高和加强矿山企业领导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素质。各地、各部门和矿山企业在专项整治期间,要通过举办各类矿山安全知识培训班、举行安全知识竞赛和利用宣传板报等多种形式宣传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要加大对矿山企业矿(场)长、安全检查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的检查力度,强化持证上岗制度,杜绝无证上岗盲目操作甚至冒险蛮干的现象。对无证人员,要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领取相关证件后方可上岗;对新人矿(场)或转岗的职工,要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外来民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努力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五)加强协作配合,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联合开展行动。对决定关闭、取缔的非煤矿山,采矿许可证放证部门注销、收回《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回《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部门收回《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停止火工产品的供应,并收缴剩余的爆破器材,彻底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非煤矿山关实关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六)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责任追究 
  专项整治工作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杜绝超出法律界定范围以外的其他行为。对决定整改、关闭和取缔的非煤矿山,工作人员要对企业业主说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专项整治意义,使其增强依法开采、合法经营的法律意识。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统一制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专项整治。对没有按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和整治工作不力的地区及部门,自治区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失职渎职、营私舞弊、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而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地州市政府(行署)和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在专项整治期间,自治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派督查组对各地州、市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和主管部门要在5月2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方案、机构成立情况和工作计划报自治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地、各部门要将所属非煤矿山检查进展、隐患排查个数、整改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每月30日前报自治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严格执行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非煤矿山伤亡事故,无论其大小,必须立即电话报告,24小时之内书面报告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991-2826096、2846002 
  值班电话:0991-2309269 
  事故举报电话:0991-2309556 
  传真:0991-2819593。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工商局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监察厅 
自治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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