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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监察厅、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禁止开采砂金的通知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安排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01 生效日期: 2002-03-01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监[2002]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禁止开采砂金的通知》(青政[2002]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禁采砂金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对全省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各州(地、市)、县(市、行委),重点是玉树州曲麻莱县、你多县、治多县,果洛州玛多县,海北州祁连县、门源县。 
  二、检查内容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制定了贯彻落实《通知》的具体措施,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 
  2、是否积极广泛地开展了禁采砂金的宣传活动,是否使禁采通知家喻户晓、广为人知; 
  3、是否实行了行政首长负责制; 
  4、是否在辖区内主要交通要道路口建立了禁采砂金告示牌; 
  5、砂金开采季节,是否组织力量集中对辖区内的砂金矿区进行了巡回检查; 
  6、是否有擅自批准、乱收费及私下授意开采砂金的行为: 
  7、对已明确要求进行清理的砂金矿区采金者、采金机械设备是否按期清理完毕; 
  8、是否对集体外出采金的金农进行了劝阻; 
  9、是否对开采砂全方面信访举报和违法案件进行了查处,查处结果如何; 
  10、辖区内是否依然有非法开采砂金的活动。 
  三、时间和步骤 
  监督检查工作采取自会、巡查、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自2002年3月1日开始,2002年9月30日结束。检查分县(市、行委)自查,州(地、市)全面检查,省重点抽查三个阶段。省国土资源厅从3月下旬开始组织动态巡查。 
  自查阶段(3月1日-4月15日)。各县(市、行委)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和本次检查内容,对本地区贯彻落实禁采砂金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全面检查阶段(4月16日-5月31日)。各州(地、市)政府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自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也要对本级政府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凡检查工作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督促其及时整改,使这次检查的内容得到全面落实。各州(地、市)要于6月底前将检查工作总结书面报告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 
  重点抽查阶段(6月1日-9月30日,根据工作情况,也可在自查和全面检查阶段随时进行)。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六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有关地区进行重点抽查,在此项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总结书面报告省政府。 
  四、几点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这次监督检查工作,省上成立以副省长苏森为组长,省政府办公厅副秘书长胡先来、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副厅长刘荣琴、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王建斌为副组长,省经贸委、公安厅、环保局、林业局、省政府督查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级政府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 
  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禁采砂金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 
  2、实行禁采砂金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各地区要确定负责人,负责人要亲自抓组织落实,亲自抓重点难点问题,亲自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对贯彻落实禁采通知不力,失职渎职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的责任。 
  3、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对青政[2002]10号文的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违法从事砂金开采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扣留其开采设备、交通工具等,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擅自批准或私下授意开采砂金的,或公开、暗地包庇袒护非法开采者的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公开曝光,从严处理, 
 
 
青海省监察厅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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