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监[2002]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禁止开采砂金的通知》(青政[2002]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禁采砂金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对全省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各州(地、市)、县(市、行委),重点是玉树州曲麻莱县、你多县、治多县,果洛州玛多县,海北州祁连县、门源县。
二、检查内容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制定了贯彻落实《通知》的具体措施,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
2、是否积极广泛地开展了禁采砂金的宣传活动,是否使禁采通知家喻户晓、广为人知;
3、是否实行了行政首长负责制;
4、是否在辖区内主要交通要道路口建立了禁采砂金告示牌;
5、砂金开采季节,是否组织力量集中对辖区内的砂金矿区进行了巡回检查;
6、是否有擅自批准、乱收费及私下授意开采砂金的行为:
7、对已明确要求进行清理的砂金矿区采金者、采金机械设备是否按期清理完毕;
8、是否对集体外出采金的金农进行了劝阻;
9、是否对开采砂全方面信访举报和违法案件进行了查处,查处结果如何;
10、辖区内是否依然有非法开采砂金的活动。
三、时间和步骤
监督检查工作采取自会、巡查、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自2002年3月1日开始,2002年9月30日结束。检查分县(市、行委)自查,州(地、市)全面检查,省重点抽查三个阶段。省国土资源厅从3月下旬开始组织动态巡查。
自查阶段(3月1日-4月15日)。各县(市、行委)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和本次检查内容,对本地区贯彻落实禁采砂金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全面检查阶段(4月16日-5月31日)。各州(地、市)政府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自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也要对本级政府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凡检查工作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督促其及时整改,使这次检查的内容得到全面落实。各州(地、市)要于6月底前将检查工作总结书面报告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
重点抽查阶段(6月1日-9月30日,根据工作情况,也可在自查和全面检查阶段随时进行)。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六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有关地区进行重点抽查,在此项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总结书面报告省政府。
四、几点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这次监督检查工作,省上成立以副省长苏森为组长,省政府办公厅副秘书长胡先来、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副厅长刘荣琴、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王建斌为副组长,省经贸委、公安厅、环保局、林业局、省政府督查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级政府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
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禁采砂金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
2、实行禁采砂金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各地区要确定负责人,负责人要亲自抓组织落实,亲自抓重点难点问题,亲自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对贯彻落实禁采通知不力,失职渎职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的责任。
3、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对青政[2002]10号文的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违法从事砂金开采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扣留其开采设备、交通工具等,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擅自批准或私下授意开采砂金的,或公开、暗地包庇袒护非法开采者的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公开曝光,从严处理,
青海省监察厅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