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交航字第0940009134号
1、制定依据
一、依据行政院大陆委员会94年8月15日陆经字第0940014248号函办理。
2、制定目的
二、为国籍民用航空运输业者(以下简称「业者」)飞航国际航线申请飞越大陆空域,特订定本作业程序。
3、申请资格
三、申请飞越大陆空域之业者,以经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核准经营国际定期航线航空运输业务之业者为限。
4、飞经航路
四、业者申请飞越大陆空域应循既有国际航路飞航。
5、申请期间及应备文件
五、业者申请飞越大陆空域,其航务、机务应依「民用航空运输业申请新增航线及既有航线更换机种飞航-航务、机务审核表」于预计起飞
五日前,函送相关文件送民航局审查。
6、其它事项
六、业者应随时就大陆民航主管机关对于申请飞越大陆空域准驳情形及相关信息,提供政府各相关单位参考。
7、其它事项
七、本作业程序未规定者,依民用航空法、航空器飞航作业管理规则及民用航空运输业管理规则等作业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