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经工字第0940440319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经济部经工字第0940440319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点;并自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生效
一、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为设置平面显示器组件产品技术相关奖项(以下简称本奖),特订定本要点。
二、设置本奖,系为鼓励我国平面显示器产业厂商开发具创新技术与市场优势之平面显示器组件产品及技术,以提升我国平面显示器产业竞争力。
三、本奖之相关执行作业由本部工业局(以下简称工业局)办理。
四、本奖颁发对象为对国内平面显示器产业有具体贡献事迹足堪表扬之相关业者、研究单位或自然人。
五、本奖之奖项分以下三种:
(一)产业贡献奖:对我国平面显示器产业具有杰出贡献之国内外厂商、研究机构或自然人。
(二)卓越技术奖:最近三年内于国内完成卓越平面显示器相关技术开发,且对我国平面显示器产业具有具体贡献之国内外厂商、研究机构或自然人。
(三)杰出产品奖:最近三年内于国内成功开发上市或对外发表之平面显示器相关产品,且对我国平面显示器产业具有具体贡献之国内外厂商、研究机构或自然人。
六、本奖之评审,由工业局邀请国内对平面显示产业有特殊专业及贡献人士五人至九人,分别就三种奖项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均为无给职,召集人由工业局指派。评审委员会于活动举办前成立,结束后解散。
七、评审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一)订定本奖项之评审标准。
(二)进行初审及复审。
(三)其它有关本奖重要事项之审定。
八、本奖奖项均由本部部长担任颁奖人。
九、本奖奖项每项得奖人以三名为上限,每名可获颁奖牌一面。
十、得奖名单由工业局依评审委员会审定结论作成建议,报请本部核定。
十一、工业局公告之参赛规则,应说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竞赛产品或技术应为自行创作,否则丧失参赛资格。
(二)参赛者应配合提供得奖产品或技术之详细资料,作为公开报导及展示之用。
(三)在公告得奖三年内,得奖者及其得奖作品应配合参加由本部或工业局所举办之相关展示活动。
(四)得奖产品或技术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智能财产权相关法规规定处理外,应取消得奖资格:
1.得奖产品或技术经人检举涉及抄袭或违反智能财产权相关法令,经法院判决确定。
2.得奖产品或技术经人检举或告发为非自行创作或冒用他人作品且有具体事证。
3.得奖产品或技术其后续商品化及行销行为有损本部及该奖项之形象或精神。
十二、本奖于每年举办平面显示周活动时颁发并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