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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1 生效日期: 2004-11-11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2004〕156号

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经与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协调,近一个时期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地开展宣传教育
  1、进一步明确宣传教育的目标与任务。各部门采取经常性与阶段性相结合的办法,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意识和责任感。一是使公众认识到生物物种资源是维持人类生存、维护国家利益和生态安全的物质基础,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资源;二是普及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的科学知识以及《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使更多公众了解如何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创造有利于保护工作的社会氛围;三是开展有关公约的宣传教育活动,使《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湿地保护公约》等有关生物物种资源的国际公约,特别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国家主权、知情同意、惠益分享”三原则为公众所熟知,使领导决策层、科研人员、物种资源所在地的干部和群众对国外利用我国生物物种资源以及我国与国外合作利用本国生物物种资源的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及利益分享问题有明确的认识;对我国生物物种资源利用成果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开展形式多样的经常性普及宣传教育。各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国内现有动、植物园,标本馆、野生动物园、种源繁育中心(基地)、自然博物馆和相关研究机构等生物物种迁地保护及科普设施与平台,组织编写适应于不同阶层的宣传教育材料,并开展相应活动,包括在中、小学举办主题活动与讲座;设立适合广大公众的广播电视专题和报刊杂志专栏,通过连载和系列报道,重点宣传普及生物物种资源的科学、经济、文化价值和保护意义、保护对策和措施;宣传对国外利用我国生物物种资源的研发成果如何实现利益分享。针对广大农村,特别是在生物物种资源丰富地区的农村,开展“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科普知识进乡村活动”,开展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科普教育下乡活动,以挂图、音像及开展讲座等多种形式将科普知识送到农民手中。
  3、搞好集中、高强度的阶段性宣传。结合“世界环境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世界地球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以及“湿地日”等纪念活动,各部门组织相应集中、高强度的宣传报道活动,如举办展览、电视访谈、专题座谈会或讲座、报刊专论等。开展警示教育,在电视台、电台,定期采取焦点访谈、专家访谈的形式,针对突出问题,抓住典型案例,通过系统分析、剖析,进行有深度、有力度的宣传报道;在人员出入境的主要口岸制作专栏、发布告示或其他材料进行警示宣传和教育。

  二、联合开展调查,建立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管理的决策基础
  1、今年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启动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开展国家重点植物品种资源、动物物种及品种资源、林木资源、观赏花卉植物、药用动植物、水生生物以及微生物物种资源的重点调查,争取用2-3年时间完成调查工作,初步摸清我国重点生物物种资源的底数,为制定重点生物物种资源规划和实施管理、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提供基础。
  2、环保总局会同农业部、林业局、中科院等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与调查相关的生物物种资源整理和编目工作,组织制定生物物种资源评价指标和等级标准。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修订完善各类国家重点保护生物物种名录,争取在3-5年内完成。
  3、在生物物种资源调查的基础上,争取到2007年,初步建立统一的国家生物物种资源数据库,并建立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实现部门信息网络联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三、制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加大资金投入
  1、拟订并提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大纲,明确分级、分类保护与利用的目标和重点,提交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审定;成立由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林业局、中科院、中医药局组成的“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组,明确分工和任务。
  2、与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工作同步,组织开展对《规划》编制重点问题的前期研究,分析生物物种资源就地保护、迁地保护、离体保护和保存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产生问题和矛盾的原因,区别轻重缓急,明确能力建设需求,提出优先保护的领域、以及重点建设的保护设施和保护能力。
  3、争取2005年底完成《规划》编制,经部际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规划》应包括有关部门、行业和地方生物物种资源重点保护和管理的状况、发展需求,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宣传教育,以及建立监测预警体系、损害补偿补救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内容,特别是要集中财力,抢救性地保护各种有保护价值的原生特有种及其原生地,重点建设一批离体保护设施和生物物种资源基因核心库,加强动植物、微生物基因、细胞、组织及器官的保存,加强特异优质基因的保护。
  4、在《规划》制定实施前,明确生物物种资源保护资金来源、管理渠道,整合资金,统筹安排解决重要和急需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领域和项目。

  四、完善立法,强化执法监督
  1、积极推进有关动植物物种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区保护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在刑法中增加相应条款,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予以惩处;尽快研究制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规范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利用与进出口、出入境管理。
  2、建立生物物种资源监测预警体系,沟通现有监测网络信息,规范监测或检测的指标体系和标准,确立保护与利用的应对方案;制定涉及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的开发建设规划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落实相关的补救措施和补偿机制,严格对影响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的工程建设、旅游开发的环境监管。
  3、建立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国家环保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根据实际需要,每年有重点地开展管理监督检查工作。2004、2005年执法检查的重点是,加强对各级各类科研和教学机构生物物种资源研究的监管,促进其按现有法律法规和制度,严格生物物种资源引进和输出的申报、审批和登记。今后要逐步加强对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重点省区、重点行业的执法检查, 加大执法力度,工商、商务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物物种资源市场贸易的管理,规范执法,堵塞漏洞,遏止生物物种资源的丧失和流失。

  五、建立和完善对外输出审批、出入境查验和对外合作管理制度
  1、根据现有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从强化对外输出的管理和监督出发,健全生物物种资源对外输出审批制度,主要是建立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应涵盖申请获取和提供两方面,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格式、受理机构、批准与备案、名录制定与发布、科学咨询和专家评估、谈判以及跟踪管理和档案信息等实体及程序性规定。 具体由各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尽快制定和完善。
  2、针对生物物种资源流失的突出问题,对无意或事前未经申报批准而携带、邮寄或运输生物物种资源的行为,从把好出入境管理环节入手,根据有关国际公约以及国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争取用两年时间建立出入境查验管理制度。
  出入境查验制度主要解决涉及查验的范围,申报方式和查验方法,检疫要求,违反规定的处罚,相关部门的合作、分工和运行机制等问题。由质检部门牵头,会同环保、商务、海关、邮政、民航、铁道、交通、农业和林业等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3、从规范生物物种资源对外合作出发,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波恩准则》以及国内相关管理要求,研究建立在保护生物物种资源、维护国家利益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加强管理和促进资源获取与公平分享惠益的制度,并为下一步公约谈判提供支持。
  惠益分享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应获惠益的生物物种资源类型或种类,惠益的形式,分配方式,知识产权的处理方式和保护规定,合作协议的形式与效力、执行与跟踪管理以及纠纷的处理和制裁。具体由环保总局、知识产权局及科技部、农业部、教育部、中科院、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六、加大人才培养和科技发展力度,提高保护利用水平
  1、教育部和中科院对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学科和人才开展全面分析、评估,制定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规划,特别是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的人才培养,加强有关专业和学科的设置和政策、资金倾斜,为生物物种资源的人才培养创造条件;各有关部门加强科研和管理队伍建设,制定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充分发挥人才作用的政策措施,防止人才流失。要组织经常性的专门培训、专业讲座,不断强化专业和管理队伍的能力建设。
  2、针对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科学性、专业性强的特点,科技等有关部门制定专门的生物物种资源科技发展计划,整合现有科研力量,组织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相关单位开展基础性、综合性和前瞻性研究;同时,根据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研究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科技计划课题制管理的要求,积极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强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技术创新,尽快对我国生物物种资源进行鉴定、评价和基因克隆,争取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种质资源和出入境检疫新方法、新技术和新仪器,提高国际竞争力,以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需求。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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