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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快教职工住房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08 生效日期: 1998-06-08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1998]29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进一步推动我省教职工住房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国家关于房改工作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教育系统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搞好教职工住房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快教职工住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了“科教兴国”和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方针。教育的首要问题是教师。抓好教师住房建设,改善广大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教师队伍稳定和教育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几年来,我省教职工住房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教师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但由于教职工住房建设历史欠帐较多,目前我省教职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仍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实现省政府确定的2000年教职工住房达到小康居住水平的目标,任务非常艰巨。在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新形势下,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加快教职工住房建设作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努力完成教职工住房建设“九五”规划 
  省政府确定,到2000年我省教职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要确保9.6平方米,争取达到10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85%。为实现这个目标,1998年至2000年全省还需建成教职工住房300万平方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已制定的教职工住房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建设计划。城镇中小学教职工住房1997年已达到或超过当地居民居住水平的地方,要努力使教职工住房向小康居住水平迈进。各地对乡镇和农村教职工住房建设要统筹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高等院校仍要把解决中青年教师住房作为工作重点。力争2000年实现省确定的规划目标。 
  三、积极推进教育系统住房制度改革 
  教职工住房建设要适应形势的发展,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各级教育部门要引导广大教职工转变观念,积极推行住房商品化改革。各市地在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时,要优先解决省属高校和其它各类学校严重缺房教职工的住房问题,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建立公积金制度,新建住房实行只售不租或先售后租,严格执行当地住房房价标准和租金标准,积极稳妥地出售公有住房。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市地,教职工住房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通过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现教职工住房由国家、单位统包向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转变;实现由单位零星、分散建设逐步向综合开发、集中建设的转变,建立起教职工住房投资新机制。 
  四、继续完善教职工住房建设优惠政策 
  根据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有关规定,对今后教职工住房建设及教职工购房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教职工住房建设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水用电权费及增容费、征地配套费、商业网点费、人防工程费、新型材料基金、邮电配套费等;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其他服务性收费也要酌情给予优惠。 
  (二)专门用于教职工住房建设的用地由当地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解决。高校较为集中的城市,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搞好教师住宅小区规划,并预留一定的建设用地。 
  (三)教职工住房建设是实施安居工程的组成部分,各地建设的安居工程,要优先出售给教职工个人。 
  (四)实行房改后,各地对有规划住宅用地的学校和已规划的教职工住宅区,可允许学校自建住房;新建住房向本校教职工出售,其地价按国家行政划拨价格计入售房成本。学校无建房用地的,教职工住房纳入当地统一建设的住宅小区或集中建设教师住宅小区。 
  (五)各地按规划统一建设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新建学校的规模,相应在该小区中以成本价向该校教职工出售住宅,享受教职工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六)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后,各级政府要优先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各级各类学校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售房收入要全部用于教职工住房建设。凡学校住房出售收入不足以支付教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在教职工购房时,其挂帐部分由同级财政调剂解决。 
  (七)省属普通高校的售房收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要纳入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管理,全部用于教职工住房建设。其中驻济南省属高校归集的住房资金由省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管理,驻济南以外的省属高校按照房改属地化原则,由当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管理。在省属高校归集的住房资金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后,教职工住房建设资金仍不足的,由省或当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委托有关银行优先解决。 
  (八)住房商业性抵押贷款和政策性抵押贷款的发放,要优先考虑教职工购房的需要。 
  (九)各级各类学校出售教职工住房限定在规划的住宅区内,教职工所购住房在进入市场交易时,学校教职工有优先购买权。 
  五、切实加强对教职工住房建设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增强抓好教职工住房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领导,制定规划,落实措施,明确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新形势下教职工住房建设面临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房改进程,制定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具体措施和优惠政策,真正把教育、教师优先的原则落到实处。要保证教职工住房的质量,做到住房设计符合教师职业特点,住宅小区环境优美,管理服务配套完善。经过积极努力,确保本世纪内从根本上解决我省的教职工住房问题。 
 
 
一九九八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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