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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5-01 生效日期: 1996-05-01
发布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1996年5月1日上交所) 
 
  为促进上海证券市场的发展,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和运作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实行可选择性指定交易制度,依据自愿选择的原则,市场参与者可自主决定是否选择指定交易方式。 
  二、指定交易是指投资者与某一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协议后,指定该机构为自己买卖证券的唯一交易点。投资者按本办法规定完成指定交易的登记手续后,即可通过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委托、交易、结算、查询及享有其他市场服务。 
  三、办理指定交易的登记确认程序为: 
  1、投资者向证券经营机构提出申请,经证券经营机构同意后,双方签署“指定交易协议书”; 
  2、证券经营机构按协议通过其场内交易员向本所电脑主机申报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指令; 
  3、交易所电脑主机接受申报当日收市后,由本所发出指定交易确认回报(附确认编号),该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自下一个营业日生效。 
  四、凡已选择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有权撤销指定交易或变更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 
  投资者撤销指定交易的程序为: 
  1、向其原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填交“指定交易撤销申请表”; 
  2、由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其场内交易员向本所电脑主机申报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 
  3、交易所电脑主机接收撤销申报指令当日收市后,由本所发出确认回报,该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失效。 
  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须先办理撤销手续,然后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的登记手续。 
  五、投资者已办妥选择指定交易的,若遇证券帐户遗失需挂失、补办或证券的非交易过户等,均须经原指定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出具其确无交收等违约责任的证明书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方予办理相关手续。 
  六、证券经营机构在为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业务中须遵照积极引导、客户自愿的原则,同时有权审核及决定是否受理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登记的申请。 
  七、证券经营机构应为指定交易客户建立完整的交易数据库,并提供指定交易客户的交易查询服务。 
  八、证券经营机构应办理指定交易客户的自动领取股票现金红利业务。凡上市公司通过本所市场系统派发现金红利的,各证券经营机构在收到本所划拨的现金红利资金后,须根据其营业点受理的指定交易证券帐户,相应将现金红利资金记入各投资者的资金帐户。 
  九、证券经营机构须为指定交易客户按季或按月提供对帐服务,对帐服务必须包括证券帐户及资金帐户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期发生额等项内容。对帐服务的方式自定。 
  十、证券经营机构可为指定交易客户办理配股业务。凡开办此项业务的,均须与客户签订“代理客户办理配股协议书”。 
  十一、证券经营机构对指定交易客户提供有关服务项目,须严格为客户保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得泄漏指定交易客户的交易数据和其他资料; 
  不得擅自动用指定交易的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 
  严禁擅自“指定”投资者的证券帐户或撤销客户的指定交易; 
  不得在办理客户领取现金红利业务中拖延划拨及占用客户的现金红利资金;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办理投资者申请撤销或变更指定交易(除非因其未履行交易交收责任等违约情况)。 
  十二、本所可为证券经营机构办理证券经营柜台交易席位联通指定及证券经营机构全部交易席位联通指定。各证券经营机构办理证券经营柜台或全部交易席位联通指定的,须向本所提出申请,并办妥相关手续,否则,本所电脑主机将自动认定为席位指定的申报指令。 
  十三、本所将定期根据各指定交易点的指定交易证券帐户,传送相应的交易资料及变更指定交易后建库所须的历史资料,以保证各证券经营机构建立完整的客户交易资料数据库。 
  十四、本所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指定交易证券帐户,自动将股票现金红利资金划入各证券经营机构的银行帐户。 
  十五、对违犯本办法十一条有关规定的,本所将根据章程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六、本办法如有未尽事项将及时修改补充。 
  十七、本办法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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