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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关于两国贸易价格由卢布改为人民币的折算办法的换文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7-05-31 生效日期: 1967-05-31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
发布文号:

  越南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吴明鸾同志敬爱的大使同志: 
  我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贵我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关于中越贸易价格由卢布改用人民币作为计算单位的问题,双方同意暂用一百卢布折人民币二二二点二二元的折算办法,将过去的卢布价格折成人民币价格来计算。 
  (二)一九六七年双方进出口补交上年合同的货款,应该按照上述折算比例转入一九六七年贸易专用人民币账户。 
  (三)双方其他各有关部门过去商定的以贸易卢布结算的各项费用,均按照上述折算比例相应折转。 
  (四)有关账户的核对折转由双方银行具体商定。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李 强 
(签字) 
一九六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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