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印发《广州市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9 生效日期: 1999-11-19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广州市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危房改造工作,切实改善危房区域基础设施和生活环境,根据《广州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199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1号令)和林树森市长、李卓彬副市长关于限期解决危房问题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市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一、危房改造工作宗旨我市实施危房改造的宗旨: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排危解危为方向,加大政府工作力度,促进危房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全市危房区域居民的整体居住环境,提高居住水平。实施危房改造工作的目标:转换危房改造工作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力争用2年半至3年时间完成登记在册的23万平方米危险房屋的排危抢险工作,使全市危房改造工作进入良性状态。危房改造工作对于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改善旧城区环境面貌具有重要作用。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把危房改造作为特殊项目给予特殊支持,加快推进此项工作。 
  二、实施危房改造的具体措施和工作步骤 
  (一)组织与实施的基本原则。 
  1.我市危房改造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国土局房管局牵头,市危房改造建设管理所和各区国土局房管局按责任制具体组织实施。 
  2.危房改造项目由市国土局房管局审核认定并公布,享受危房改造的优惠政策。 
  3.发挥区、街作用,加快危房改造步伐。危房改造项目由市国土局房管局统一组织,市、区二级部门共同参与改造。 
  4.市计划、建设、财政、税务、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园林、工商、供水、供电、供气、电信、邮政、公用事业、公安、人防、消防、环卫等部门对危房改造项目的规划、建设和销售过程各项报批工作和有关基础、公共等配套设施要优先安排,简化手续。 
  (二)危房改造项目的房屋拆迁。为解决危房改造项目的拆迁问题,做到收支平衡,危房改造项目的房屋拆迁实行危房作价补偿、异地永迁、补价回迁三种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拆迁单位应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危房作价补偿按照被拆除房屋评估价格结算;补价回迁,补交被拆除房屋原址新建房屋市场价与旧房屋评估价格的差价,超过原拆迁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结算。 
  (三)危房改造项目的优惠政策。为切实降低危房改造项目的建设成本,保证危房改造项目和住宅小区建设正常进行,在市人民政府权限范围内的所有税费全部免收,具体包括: 
  1.免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免收配套设施建设费(含市政建设配套、消防设施配套费、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小区配套设施缺口统筹金、教育设施配套费等)。 
  3.免收人防设施统建费。 
  4.免收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 
  5.免收城市规划档案保证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供水、供电有关负荷及其设施费。 
  6.免征各种有关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地方征收的各种税种,要按规定给予减免,对财政共享税种,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法给予政策优惠,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此外,危房改造项目和住宅小区的各大市政和公共配套设施,由政府负责出资组织建设。 
  (四)保障危房改造项目和住宅小区用地。危房改造项目及其永迁用的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提供,在国有土地、储备土地、闲置土地和收回用地的地块中,按行政方式划拨,由市规划局、国土局房管局负责落实,并统一由市危房改造建设管理所及区国土局房管局分别组织实施。建设住宅小区,具体由市危房改造建设管理所下设的广州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体负责组织,其收益用于危房改造项目的工程建设,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 
  (五)筹措资金,启动危房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危房成片改造项目总投入44.91亿元,其中拆迁资金投入约需7.24亿元,建设工程费用37.67亿元。解决资金的途径,一是作为工程需要,银行给予低息贷款;二是房管部门收取的直管房租金20%用于危房改造;三是住宅小区销售所得利润;四是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用于业主弃产及住户弃租后购买安居房;五是危房改造项目招标、拍卖等收益; 
  (六)是从其他渠道解决。市财政局协助市国土局房管局做好危房改造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充分发挥现有资金的周转作用,确保危房改造项目的前期资金得到投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