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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5年度北京市城镇房屋及其设备安全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7 生效日期: 2004-10-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建房[2004]654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管房单位: 
  为做好2005年度城镇房屋及其设备安全检查工作,现将《2005年度北京市城镇房屋及其设备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2005年度北京市城镇房屋及其设备安全检查工作计划 
 
  为掌握北京市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解除危险隐患,合理制订2005年度城镇房屋及设备修缮和改造计划,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及设备的正常使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在今冬明春组织对全市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进行检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组织 
  (一)市建委负责对全市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的组织领导和数据汇总工作。负责对各区(县)国土房管局(以下简称区县局)、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和各管房单位的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的指导、监督。 
  (二)各区(县)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的组织领导和数据汇总工作。负责对本辖区内直管公房(含标准租私房和特殊自住户私房)及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负责对自管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含市属管房公司)和城镇私房的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 
  (三)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含市属管房公司)要按照市建委要求及区(县)局的部署,对所管房屋及设备进行安全检查。不具备自行检查条件的单位,应委托属地房管部门代查。房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查房后应出具检查与评定结果,并对查出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可按有关标准收取检查费用。 
  (四)房屋产权人承担房屋安全和房屋修缮责任。房屋产权人与房屋使用人和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城镇自住私房产权人无力查房的,可委托属地房管部门代查;议价租出租私房的产权人应委托属地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其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受委托的房管部门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及时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或安全鉴定,出具检查结果或鉴定报告。可按标准收取费用。 
  二、时间安排 
  本年度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定于2004年10月下旬开始。区(县)国土房管局和各管房单位应在11月中旬完成各项准备工作,11月底开始进入实施阶段,所有检查、评定结果及数据汇总工作应在2005年3月底前完成。 
  三、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重点 
  (一)房屋安全检查的重点为各类危旧房屋。检查时应将房屋结构作为重点。中式木结构房屋应注意检查承重构件的结点,如柁头、檩头、柱头及柁、檩的荷载承受部位。糊纸或包镶的柁、檩必须打开检查。楼房应注意检查承重构件,如承重的钢筋混凝土梁、板及墙,阳台、雨罩的结点。外檐装修装饰物是否牢固。房屋的屋面、板缝渗漏、厨厕间及地下室是否渗漏等。新入住、使用的房屋应注意检查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是否发生随意拆改房屋承重结构、随意增加屋面、地面荷载和拆改设备设施等。 
  (二)设备安全检查的重点是住宅电梯、高压二次供水(消防)设备、避雷设施等。 
  (三)楼房抗震加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8号《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对未进行过调查统计的1978年以前建的楼房抗震加固情况,按房屋产别分别进行检查和汇总上报。 
  (四)楼房平屋顶改坡屋顶 
  对未列入平改坡计划的多层楼房,要认真对房屋完损等级和抗震情况进行摸底,以供今后设计参考。 
  (五)危旧房区域状况、修缮、改造进展情况 
  对旧城内成片危险、严重破损及严重积水房屋掌握基本情况;对已列入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的修缮、改造及进度掌握基本情况。 
  四、要求 
  (一)妥善编制检查计划,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1、依据本计划安排,各区(县)局要结合本辖区情况,妥善编制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工作计划,要加强领导,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要依靠属地政府,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督促各管房单位组建好查房和抢修队伍;各区(县)局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计划,请于2004年11月15日前报市建委。 
  2、各管房单位要认真落实市建委及各区(县)局的工作安排,准备好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的基础资料,备足安全检查及抢修加固的材料器具,组织好安全检查和抢险抢修工作及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3、要以房管所为单位,依靠街道、居委会将查房通知书发到辖区内所有物业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和私房所有人手中。使之明确保障房屋住用安全的责任和义务,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二)提高工作质量,避免漏查错报。 
  要求查房率为:直管公房100%;自住私房90%以上;标准租私房100%,自管房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80%以上(均按建筑面积计算)。设备检查率:直管公房100%;自管公房和物业管理单位80%以上。 
  要求各单位加强对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锁门户、拒查户、拒修户的动员解释工作,做到按时查房。对未能进行检查的房屋要有签字手续。查房表和完损等级评定表,必须在查房现场如实填写。对抄旧表,走过场,弄虚作假等一经发现要追究责任。 
  (三)规范填写报表,按时汇总上报。 
  对基础表及汇总表的填报,各单位应根据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表说明,逐项准确规范完整填写。 
  各区(县)局、直管公房管理单位的直管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汇总表,于2005年2月底前上报市建委;自管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含市属管房公司)的房屋及设备检查汇总表,以及城镇私房的检查汇总表由所在区(县)房管局汇总后,于2005年3月15日前报市建委。 
  市属管房公司(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所属物业公司、天鸿集团房管公司、大成物业公司、北辰物业公司、北宇物业公司等)的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汇总表,于2005年2月底前报所在区房管局,各区房管局(按物业管理单位)汇总后报市建委。 
  今年6月,我们印发了《关于使用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房[2004]737号),要求:1、2004年下半年为试用期。各区(县)局、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试用城镇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房屋安全检查管理和房屋修缮管理两部分)。2、从2005年起将正式启用该系统,逐步建立房屋安全数据库管理系统。 
  (四)提高服务质量,注意查房安全。 
  各单位应加强对房屋安全检查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工作责任心,认真执行查房标准,及时发现和解除房屋危险隐患。安全检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居室环境和住户物品,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抢修加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安全检查和抢修加固人员要注意自身的安全,在安全检查和抢修加固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滑倒、触电及其它安全事故的发生。要严肃劳动纪律;不得酒后工作。 
  五、费用 
  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费用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联检及验收 
  各区(县)局要加强对辖区内管房单位和查房单位房屋及设备检查与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同时根据本辖区内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的进展情况组织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市建委将对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对因管理工作不到位、安全检查中弄虚作假导致房屋及设备安全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市建委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按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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