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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01 生效日期: 1999-01-01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1999年是实现“九五”环保目标的关键一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方针,着重抓好“一控双达标”工作,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稳步推进“33211工程”,努力改善重点城市、区域、流域和海域的环境质量,扎实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国家环境安全和环境质量逐步改善。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和朱鎔基总理的讲话精神,做好向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汇报工作。配合组织部门研究制定领导干部环保政绩考核和主要领导离任环保审计办法,在三河、三湖、两区和一市涉及的部分地市开展党政领导班子环保政绩考核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要主动向党委、政府和编制部门汇报加强机构建设的建议,根据上下基本对口的原则,配合做好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积极做好领导干部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实施的准备工作。

  二、加大“一控双达标”工作的力度
  “一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双达标”(工业污染源达标和重点城市大气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标)是控制环境恶化趋势的重要措施。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审批关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关,坚决控制新污染;配合经贸和行业部门,关闭小煤矿、小炼钢、小水泥、小火电、小冶炼等企业,依法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坚决防止“15小”死灰复燃和达标企业反弹。
  6月30日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要在当地报刊上发布未达标重点企业名录,同时将名录上报总局。重点城市要制定和完善功能区达标计划,逐项落实达标措施,并将达标具体方案于6月30日前上报总局。环保模范城市必须在1999年年底实现“一控双达标”。
  要编制全国统一的申报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总局在11月以前发布《全国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考核办法》和《全国2000年环保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考核办法》。

  三、抓紧实施“33211工程”
  “33211工程”是《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的重点工程,是改善部分城市和地区环境质量的核心内容,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要认真抓紧实施。
  北京市要全面贯彻实施《北京环境污染防治目标和对策》,在1999年10月1日之前,环境质量要有比较大的改善。滇池流域在5月1日世界园艺博览会召开前,工业废水要达标排放,外海、草海水质和旅游景观明显改善;巢湖流域在1999年年底前,工业和集约化养殖废水达标排放,水质达到规划目标;巩固淮河、太湖达标成果,实施总量控制,推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控制农村面源污染;认真落实海河、辽河水污染防治规划,公布日排废水100吨以上企业名录,全面落实治污方案。抓紧落实“两控区”二氧化硫防治规划和工业二氧化硫达标排放工作。
  编制《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并完成报批工作。编制并发布《全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结合海河、辽河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控制渤海陆源污染物的排放,抓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船舶和沿海养殖污染防治。下大力气抓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海岸带环境保护。

  四、继续抓紧治理“白色污染”
  各级环保部门要与建设、铁道、交通、旅游等部门和地方政府密切合作,按行政区域建立责任制,加强宣传,强化管理,集中回收,抓紧制定标准,加强替代产品的研制和开发工作,在10月1日前,基本消除全国铁路沿线、长江沿岸、太湖流域和北京市的“白色污染”。

  五、加强城市环境保护
  促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能源结构,加强机动车尾气管理,与有关部门联合检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的落实情况,加强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要把重点工作作为城考的重要内容,不断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继续开展争创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

  六、继续做好核安全、核辐射环境管理
  加大对运行核电厂、在役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等设施的监管力度,认真处理秦山核电厂吊篮损坏问题,严把江苏连云港核电厂、中国实验快堆和重水堆核燃料制造厂等新建核设施的核安全审评和环境影响审评关,加强在建核设施的建造监督,加强核设施退役、铀矿冶设施整治和放射性“三废”处理工程和电磁辐射环评的审评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发布《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定《自然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加强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开展流域开发规划的环评试点;制定《特殊生态功能区管理办法》,加强对特殊生态功能区的监测和预警,启动黄河、长江源头特殊生态功能保护区保护工作;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和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森林公园的专项检查和考核,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组织自然保护区晋级评审,开展全国自然保护区工作先进集体与个人的表彰工作,抢救性建设一批自然保护区,加快生物安全管理步伐;验收第一批生态示范区,组织经验交流。启动省域生态环境考核和县(市)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发布《关于加强农村环保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小城镇建设,加强环境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会同农业部门制定禁烧秸杆和综合利用的规章,做好重点机场附近和高速公路沿线的禁止焚烧秸杆工作。

  八、建立和完善综合决策、监管和共管、环境投入和公众参与四项制度
  积极参与宏观决策,协同发展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中,把环境保护贯穿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启动环境保护“十五”规划编制工作;开展对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区域开发、产业结构调整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试点工作。
  建立和健全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大监督、政协视察、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公众参与的工作体制;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理顺部门职责的指示,切实加强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管职能,加强协调,协同作战,推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
  推动建立财政、信贷、企业资金、外资、社会资金多渠道环保投资机制;协同经济综合部门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和经济技术政策;加快排污收费制度改革。
  完善举报、听证、环境影响评价等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发挥公众和新闻界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中的作用。

  九、进一步加强环境法制、投入、科技和宣教工作
  积极主动配合国家立法机关,抓紧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排污收费、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水、大气、固体、噪声四部污染防治法律细则的修改和制定工作。加强核安全和辐射环境管理立法工作。
  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和稽查工作。继续开展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规范环保执法行为和程序。加强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业污染源达标、秸杆焚烧、高考期间防治环境噪声等现场监督检查。国家环保总局与监察部联合开展对部分地区、行业和部门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以及北京市、滇池、巢湖污染防治、环保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白色污染”等专项执法检查;继续支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
  结合扩大内需,加大环保投入。要下功夫编制高水平的项目,做好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筛选和推荐工作,争取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特殊生态功能区、生态良好区的保护;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检查调度和环境工程质量、资金的使用监管。
  组织各方面力量对全国重大环境问题进行论证,编制“十五”环境科研攻关计划;做好立项工作,争取更多的科研资金;确保完成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推进重点污染防治技术研究成果转化;深化环保系统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开好全国环保产业大会,制定污染控制政策,完善有关资质认证办法,开展污染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试点;制定和发布一批国家环境标准,启动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的调整、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和规范ISO14000认证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活动;环境标志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要有较大发展,形成一定规模。
  认真执行《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加强党政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的环保培训,加强地方各级环保局长的岗位培训和环境监理、监测、环评人员的培训;加强大中小学校的环境教育,开展创建绿色学校活动;开展全国环保“十杰”评比活动;结合庆祝建国50周年,宣传新中国50年环保工作的成就,加大对“一控双达标”、“33211工程”和防治白色污染的宣传力度;加强舆论监督,促进一批环境难点问题的解决。

  十、加强环境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在地方机构改革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要通过机构改革,转变职能,提高工作效率,优化队伍结构,提高素质;在机构改革中,要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务必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坚决完成今年的工作任务。
  抓紧编制和上报全国环境监测网能力建设项目;加强对重点流域环境质量、污染源排污总量和达标状况的监测,做好滇池、巢湖同步监测工作;组建城市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全国应急监测网建设及生态监测技术研究;加强全国放射性环境监测网建设。
  开展环境监理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建立对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和快速反应网络体系;完善核事故应急系统的能力建设;按照便于采集样品、计量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原则,在“33211”地区所有排污单位全面推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队伍的管理,开展对重大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招标、投标试点工作。
  编制全国环境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卫星通讯建设规划,建成国家级、省级、重点城市和部分重点流域、区域、海域的环境信息系统,实行规范化管理;开展建设100个城市环境信息系统项目的前期工作;建立全国环境信息网络办公管理系统,实现总局与省局之间有关文件和信息的网上传输,实现环保系统网与各部委网的连通。加强环境信息网络的保密工作。
  建立排污单位申报与监督监测核实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提高统计数据的可靠性,“6·5”前发布《全国环境统计公报》、《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报告》。抓好重点流域、区域的重点污染源排放量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月报、季报。不断提高档案管理质量和现代化水平。
  要做好环保能力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的编制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环保能力建设专项经费和地方财政的配套资金。

  十一、推进部门和行业环境保护工作
  协同经济综合部门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和经济政策;配合资源部门加强本行业资源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防止造成新的生态破坏,结合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湖、还草等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加快重点地区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协同产业部门关闭污染严重的企业,下大力削减污染负荷。

  十二、认真开展“三讲”教育,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要以整风精神,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加强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现代经济、科技知识和历史知识的学习。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保证环保系统政令畅通。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正确对待权力,廉政勤政,依法行政,在执法中做到敢于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继续贯彻《加强环保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深入开展“四个一”和“三优一满意”争创文明机关的活动;各单位要制定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计划、规划和措施要求,争创本地区的文明单位。要坚持不懈地做好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工作,及时总结和宣传在环保改革攻坚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

  十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定不移地推进反腐倡廉工作
  认真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围绕环境保护中心工作,加强执法监察,保证政令畅通;开展纠正部门不正之风工作,建设一支文明队伍;各级环保局要与所办企业和经济实体脱钩,确保执法公正;深化改革,标本兼治,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

  十四、积极开展国际环境合作和交流
  积极参与全球环境问题的协商和谈判;加强双边、多边环境合作,积极争取同美国、阿根廷、哥伦比亚等国签定双边环境合作协定或备忘录;积极推进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的履约工作,对履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技术交流与转让、制定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开展有关示范项目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方面开发一批潜在的国际合作项目,加速引进外资;筹备召开全国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工作会议,抓紧编制《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工作纲要》;认真组织1999年11月在北京召开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第十一次会议;做好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二届三次会议的筹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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