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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年全国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0 生效日期: 2001-04-10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
发布文号: 计办价格[2001]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房改办(房委办):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意见》(计价格[2000]954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关于定期预报各地租金改革情况的要求,现将各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基本情况
  2000年,各地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总体要求,普遍加大了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力度,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租金水平,改革工作进展顺利。从调查的情况看,2000年,北京上海以及河北山西辽宁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宁夏等约三分之二以上的省、区的部分城市出台了调租方案。全国公有住房平均租金标准达到每使用面积平方米1.75元;其中,36个大中城市公有住房平均租金标准由1999年的1.67元调整为2.20元,提高幅度为32%,租金调整影响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0.37个百分点。目前,绝大多数省、区、市的居民公有住房租金支出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比重为6%以上,海南湖南黑龙江山东等省达10%以上。
  为保证租金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各地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是因地制宜制定租金的改革方案。各地的提租幅度及相关配套措施,基本都是根据当地的现有公房存量、租金水平及居民承受能力等确定的。北京市根据可售公房较多、租金水平偏低的情况,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租金标准;江苏省实施“小步提租、逐年推进”的原则,并坚持公有住房租金改革与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同步提高,促进了房改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做好租金改革的宣传解释工作。多数城市政府都提前公告调租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加强对租金改革的宣传,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并根据群众的反映,及时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工作。北京市物价局的抽样调查显示,在2000年租金调整方案实施前,被调查的人员中不知道租金调整政策的仅占2.43%。三是保证中低收入家庭生活稳定。各地对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及其他低收入家庭都实行了适当减、免新增租金的措施,部分城市还出台了提租补贴政策,这些措施,有力地保证了租金改革的顺利实施,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改革中,一些地方还实行了差别租金政策,开展了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租金改革试点。上海市、天津市在总结近年租金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对不同地段、不同年代、不同类型的房屋制定了不同的租金标准,使租金结构趋向合理。湖北省选择了东风汽车公司、武钢、武汉锅炉厂等有条件的单位进行加大租金改革力度的试点,推动了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租金的改革。

  二、改革取得的主要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公有住房租金的逐步提高,对促进住房资金良性循环,改善住房租售比价关系,调动居民的购房积极性,加快住房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是调动了居民购房积极性。截止2000年,已售出的公有住房达存量公有住房的77%左右;2000年个人购买商品住宅的面积占商品住宅销售面积的87.5%。二是活跃了存量住房市场。目前,22个省会以上大城市和相当一部分中、小城市已经开放了住房交易市场,上海市2000年已购公房上市43411套,比上年增长120%,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住房中有90%以上的住房又购买了新房,户均增加住房面积39.6平方米,增加买房支出16.53万元,实现了存量与增量市场的联动。三是促进了新建商品住宅建设和销售。2000年,全国商品住宅投资3318.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5.8%;新开工面积23335.3万平方米,增长29.3%;竣工面积18948.5万平方米,增长17.0%;销售建筑面积15136.9万平方米,增长27.4%;销售额2954.1亿元,增长35.0%。四是廉租住房制度在部分城市开始启动。目前,上海天津、成都、武汉、长春、广州、青岛、无锡等城市已经制定了廉租住房的筹集、建设、管理及申请、审批办法,上海、成都、长春等城市已进行廉租住房制度的实际操作,对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活跃住房市场发挥了重要作。
  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目前在公有住房租金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地区对低收入家庭提租后新增租金减免的措施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租金改革对一些困难家庭的影响较大出现提租后租金收缴率下降的情况。二是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进展缓慢,多数省市还没有制定廉租住房的具体办法,多层次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尚未完全形成。三是租金改革进展不平衡。

  三、进一步做好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工作的意见
  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扩大居民住房需求,促进住房建设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应按《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做好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各项工作。
  ㈠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对租金改革相对滞后的地区,以及可售公房较多、租金水平偏低的地区,租金调整幅度可以适当大一些;租金改革步伐较大、租金水平较高的地区,在逐步向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过渡的进程中,可以考虑房屋的地段、结构、朝向等因素,实行差别租金,使租金结构更趋于合理。
  ㈡抓紧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要把廉租住房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已经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地区应进一步完善管理落实到位;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地区应抓紧对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进行调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启动对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
  ㈢积极采取措施保证低收入家庭生活的稳定。要按照“提租与当地职工承受能力相适应、与职工收入提高相结合、保证大多数居民的实际生活不下降”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提租配套措施,认真落实提租后对部分低收入家庭实行适当减收和免收新增租金政策,并督促有关部门、企业执行,以确保租金改革顺利进行。
  ㈣继续加大清理不合理收费力度,控制房地产开发成本。各地要继续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大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治理住房建设领域乱收费问题,把公有住房改革和降低不合理房价结合起来,使公有住房租金与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保持合理比价。

 

国家计委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十日


附:2000年全国公有住房租金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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