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房市[2004]290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备案程序》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7月1日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管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即日起30日内到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填写《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商部门设立登记档案(包括设立登记申请书和企业章程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证书);
4、房地产执业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及房地产估价人员资格证;
5、企业员工履历及身份证;
6、组织机构代码证。
以上第1、2、3、4、5、6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审核,原件与复印件内容无误的,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专用章。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当场受理申请,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机关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1)。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受理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附件2)。
三、审查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核机关领导在《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签署意见,作出同意备案的决定。由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向申请机构颁发加盖受理机关专用印章的“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机构补正事项(附件3)。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
附件:
1.申请受理通知书(略)
2.补正告知单(略)
3.补正事项告知书存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