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房改[2004]283号
市内六区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操作程序》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操作程序
为做好廉租住房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4〕6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操作程序。
一、申请
廉租住房配租申请人自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委办)在街道办事处公告栏或房屋拆迁现场公布告示(告示见附件一)后,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在告示期(10日)内,持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A4复印纸)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本人身份证;
(二)家庭户口簿;
(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
(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区拆迁办开具的拆迁情况证明。被拆迁户与房屋拆迁单位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只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发布拆迁公告,被拆迁户尚未与房屋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须提供由区拆迁办开具的《廉租住房申请人居住房屋拆迁情况证明》(见附件二)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配租申请人有其他住房的,还应提供其《房屋所有权证》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二、受理
街道办事处在告示期内受理配租申请人的申请,查验要件是否齐全,对要件齐全的,由配租申请人填写《天津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见附件三)。街道办事处将填写无误的《天津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及全部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并签收(收条见附件四)、登记留存。
三、初审
街道办事处自告示期满后5日内会同区房管局等部门,对所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不符合配租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向配租申请人发出《申请人不符合配租条件通知书》(见附件五),并将所报材料一并退还配租申请人;经初审符合配租条件的进行公示。
四、公示
街道办事处将初审符合配租条件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在街道办事处公告栏或房屋拆迁现场公示5日(公示样本见附件六)。公示中对配租申请人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在5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不符合配租申请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配租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在《天津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初审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配租申请人提交的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在公示期满后5日内送交区房委办。
五、复核
区房委办接到街道办事处送交的材料后,办理材料交接手续(交接凭证见附件七),对配租申请人所提交的身份证、家庭户口簿、低保或优抚证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廉租住房申请人居住房屋拆迁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复核,5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经复核不合格或群众举报查实的,区房委办在《天津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复核栏内注明原因,退回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配租申请人;经复核合格的,由区房委办在《天津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复核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区房委办复核后,将配租申请人提交要件的原件退回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退回配租申请人。经复核符合配租条件的配租申请人尚未与房屋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在5日内补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区房委办核实后原件退回申请人,复印件留存。
六、选房
区房委办根据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办)分批下达的廉租住房配租指标,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组织本区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摇号、排序、选房。
(一)当房源能够满足配租申请人的需求时,区房委办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配租标准组织摇号、排序、选房:
1、符合残疾等级的家庭优先摇号、排序、选房。为体现对残疾人的照顾,对有肢体残疾(一、二级)、视力残疾(一、二级盲)人员的家庭优先摇号,并按照配租标准和摇号顺序依次选房。残疾等级的认定以残疾证和区残联开具的残疾等级证明为准。配租申请人须将残疾证和区残联开具的残疾等级证明在摇号选房前3日内提交给区房委办。
2、其余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摇号、排序、选房。残疾家庭优先选房后,其余配租申请人再进行摇号,按照配租标准和摇号顺序依次选房。
(二)当廉租住房不能满足配租申请人的需求时,区房委办先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入围人选,再按照上述两个步骤组织进行摇号、排序、选房。未能入围的配租申请人自动成为下批廉租住房配租的入围人选。
配租申请人选房后,由区房委办向其开具《拆迁补偿安置费缴存通知书》(见附件八)。
七、缴存拆迁补偿安置费、开具配租通知书
已确定配租廉租住房的配租申请人,在区房委办开具《拆迁补偿安置费缴存通知书》5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拆迁补偿安置费缴存通知书》到区房委办全额缴存拆迁补偿安置费,区房委办向其开具拆迁补偿安置费缴存凭证和《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通知书》(见附件九)。
八、公布配租结果
区房委办将已确定的配租对象情况和配租的廉租住房结果在区房委办公布(公告样本见附件十)5日,并将《区配租廉租住房明细表》(见附件十一)报送市住房保障办备案。
九、签约
廉租住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市住房保障办告知区房委办,由区房委办在10日内向已确定的配租对象发出《签订廉租住房配租协议通知书》(见附件十二),配租对象持本人身份证、《签订廉租住房配租协议通知书》和《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通知书》到廉租住房小区签订《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协议》、《供热协议》,确认《廉租住房承租人公约》、《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缴纳相关费用。配租对象自接到《签订廉租住房配租协议通知书》60日内未签订《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协议》的,须重新进行廉租住房申请。
十、入住
配租对象办理相关手续后,查验所配租住房,在查验单上签字确认,领取钥匙,入住廉租住房。
市住房保障办和各区房委办根据廉租住房配租对象签订《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协议》的情况,建立和完善配租家庭管理档案。
附件:
1.《告示》(略)
2.《廉租住房申请人居住房屋拆迁情况证明》(略)
3.《天津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略)
4.《配租申请人材料收条》(略)
5.《申请人不符合配租条件通知书》(略)
6.《公示》样本(略)
7.《配租申请人材料交接凭证》(略)
8.《拆迁补偿安置费缴存通知书》(略)
9.《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通知书》(略)
10.《公告》样本(略)
11.《区配租廉租住房明细表》(略)
12.《签订廉租住房配租协议通知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