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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0 生效日期: 2001-11-20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新华网北京11月20日电 我国沿袭50多年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发生重要变化。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   现行的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后,由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的规定,是参照传统的军人抚恤办法沿袭下来的。民政部、财政部认为,这种办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据悉,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旨在保证国家抚恤政策的贯彻落实。调整后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和计算办法仍按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即由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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