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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医疗合作的议定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9-30 生效日期: 1993-09-30
发布部门: 摩洛哥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为加强两国之间的医疗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摩洛哥王国政府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可能,向摩洛哥王国派遣若干医疗队。医疗队的数量、构成、组织将根据摩洛哥卫生部的要求双方共同确定。 
  第二条 
  为帮助中国医疗队更好地组织其活动与生活,摩方同意接受中方派四名管理人员到摩洛哥。这个管理小组的旅费、生活费由中方负责。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将与摩方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工作,相互交流经验,并在中医医疗实践中培训摩方人员。医疗队工作的医疗单位和工作期限将由双方换文决定。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将遵照摩洛哥卫生政策,遵守摩洛哥现行卫生法律法规。除非摩方要求并经卫生部批准,中国医疗队不从事法医工作。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在摩工作期间,摩方保证每月津贴。该津贴金额见下表。 
  津贴金额的确定是根据医疗队员所属级别(专科医生、队长或其他人员)以及他们被派遣到摩洛哥根据现行法规所划分A、B、C类地区的不同省份、大区。 
  地区类别 专科医生和队长 其他队员 
  该津贴总额的50%根据现行摩洛哥法规可汇出。 
  第六条 
  上述第五条所指的津贴费,由摩方每月月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大使馆在拉巴特摩银行开立的第2406200066—J的帐户上转帐。 
  第七条 
  摩方还保证医疗队员赴摩工作和离摩返回的往返旅费,以及必需的家具、卧具。此外摩方还提供医疗队的住宿。 
  第八条 
  摩方将提供中国医疗队在摩工作期间所需的医疗设备和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关于针灸所需的器具和特殊药品由中方提供并由医疗队保管和使用,有关费用由摩方负担。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所需的中国器械和药品以及个人行李和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摩洛哥,摩方负责办理报关手续和在摩境内的运输。 
  第十条 
  由中国运至摩洛哥为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个人行李及生活用品由摩方根据摩现行法规免除关税、捐税和税金。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将在与摩洛哥同行同等的条件下工作。享有中方和摩方各自规定的假日。此外,每年享有一个月带津贴的休假,累计最多两个月。摩方提供医疗队每两年一次在摩洛哥境内度假的交通和在卫生部所属地方的住宿。 
  第十二条 
  摩方承担医疗队队员在摩方期间应缴纳的各种直接捐税和税金。 
  第十三条 
  医疗队队员因工伤残、死亡,按摩现行法律规定,享受由摩政府提供的抚恤金。抚恤金按上面第六条条款规定的方式由摩方向中方支付。 
  第十四条 
  在摩期间,医疗队员将遵守摩洛哥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摩洛哥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五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本议定书废除一九八三年五月三日议定书。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双方默示继续,本议定书将延长同样的期限,除非双方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终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拉巴特签订,共四份,中文和法文各二份,四份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摩洛哥王国政府 
  殷大奎 阿卜杜拉希姆·哈鲁希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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