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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武器装备研制标准化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2-18 生效日期: 1990-02-18
发布部门: 国防科工委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武器装备(系统、分系统、设备,以下统称新产品)研制过程中的指导和保障作用,根据《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和武器装备研制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新产品研制应贯彻标准化方针、政策,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提高新产品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水平,保证作战使用效能,缩短研制周期,节省费用,获得良好的军事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 新产品研制的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标准和标准化要求,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贯彻标准应在充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新产品性能、费用和进度,提出贯彻要求并纳入新产品研制有关文件。


    第四条 新产品研制的标准化工作是研制工作的组成部分,贯穿研制全过程,应纳入研制全过程的技术状态管理和技术评审,其计划、经费和其他保障条件等均应纳入新产品研制管理计划,统筹安排。


    第五条 新产品研制的标准化工作是使用、研制部门和试验单位的共同任务有关人员应密切配合,大力协同,共同完成。各级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应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章 研制各阶段标准化工作


第一节 论证阶段

    第六条 论证阶段的标准化工作是战术技术指标论证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新产品研制标准化工作的起点和重要依据。使用部门可会同研制部门,从保证新产品的作战使用效能和降低全寿命周期费用出发,全面加强,切实完成。


    第七条 论证阶段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装备体制、系列,并在提出战术技术指标(或武器系统总要求,下同)时提出贯彻标准和保证新产品总体性能、可靠性、维修性、安全性、互换性、环境适应性等方面的标准人要求(含通用、系列化及组合经要求)。

 

第二节 方案阶段

    第八条 方案阶段 标准化工作是方案论证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确定新产品研制标准化工作全面要求和计划的关键阶段,研制部门应寺同使用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或归口单位进行论证,综合权衡协调完成。


    第九条 方案阶段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批准的《占术技术指标》,进行新产品标准化目标分析,明确新产品标准化全部目标、工作范围和各阶段、各层次应达到的具体目标及标准化程度,从我国研制的实际情况出发,并对我国现已制定的标准经过剪裁,编制《新产品标准化大纲(综合要求)》(以上简称《新产品标准化大纲》)。


    第十条 《新产品标准化大纲》是实施战术技术指标,指导工程研制、设计定型阶段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文件,由设计师系统组织编制,并作为《研制任务书》或《设计任务书》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新产品标准化大纲》的主要内容:(一)该新产品标准化工作的全部目标及工作范围;(二)系统、分系统、设备的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要求,接口互换性要求;(三)零、部(组)件、元器件、原材料品种、规格简化要求,推荐采用和限制采用的清单;(四)《新产品采用标准目录》;
  (五)《制(修)订标准目录》和计划安排的建议;(六)图样和技术文件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及其它质量要求;(七)各阶段应完成的主要任务、工作项目;计划安排;经费要求和组织机构、人员、职责等;(八)系统、分系统、设备及配套单位间标准化工作协调的原则、办法和程序。

 

第三节 工程研制阶段

    第十二条 工程研制阶段是具体贯彻标准和标准化要求的实施阶段,研制单位应紧密结合设计、试制、试验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工程研制阶段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实施《新产品标准化大纲》,并对其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工程研制阶段标准化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分析有关新产品的标准及资料,完成贯彻标准的准备工作;(二)实施新产品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设计;(三)对标准和标准化要求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条解决有关问题;(四)对新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进行标准化检查。


    第十五条 《新产品标准化大纲》的执行情况应结合研制阶段的评审进行检查和评审。

 

第四节 设计定型(鉴定)阶段

    第十六条 新产品设计定型(或鉴定,下同)阶段是对新产品设计标准化工作进行全面考核的阶段,该阶段的标准化工作应由研制部门会同使用部门和试验单位共同完成。


    第十七条 设计定型阶段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新产品标准化大纲》对新产品设计标准化工作进行全面审查,确认其是否已达到规定的目标和要求。


    第十八条 设计定型阶段标准化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对提交设计定型的图样和技术文件进行标准化检查;(二)审查贯彻有关标准和标准化要求的情况;(三)解决工程研制阶段遗留及设计定型时提出的标准化问题;(四)编写《新产品设计定型标准化审请报告》(五)《新产品设计定型标准化审查报告》由研制单位负责编写,并作为设计定型文件上报。


    第十九条 《新产品设计定型标准化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标准及标准化目标的贯彻实情况;
  (二)标准化程度评价及标准化经济诳果分析;
  (三)图样和技术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及其它质量的保证情况;
  (四)存在的标准化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审查意见。
  《新产品设计定型标准化审查报告》由研制单位负责编写,并作为设计定型文件上报。

 

第五节 生产(工艺)定型阶段

    第二十条 新产品生产(或工艺,下同)定型阶段是对新产品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全面考核的阶段,该阶段的标准化工作应生产单位会同使用部门代表(军队表室)完成。


    第二十一条 生产定型阶段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设计定型资料及由生产单位编制的(新产品工艺标准化综合要求),对新产品生产工艺、生产条件及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标准化要求进行全面审查,确认其是否达到成批和生产条件。


    第二十二条 《新产品工艺标准化综合要求》是指导新产品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依据,其主要内容:(一)工艺、工装标准化目标及要求;(二)质量认证、质量监督的标准化要求;(三)计量、测试标准化要求;(四)工装图样、工艺文件完整性、正确性及其它质量要求;(五)采用标准的目录;
  (六)制(修)订标准目录及计划安排的建议;(七)处理设计定型遗留标准化题的原则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生产定型阶段标准化工作主要内容:(一)对提交生产定型的工装图样、工艺文件进行标准化检查;(二)制订和审查工艺及工装标准;
  (三)解决试生产及设计定型时遗留的标准化问题;(四)编写《新产品生产定型标准化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新产品生产定型标准化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一)标准及标准标准化上目标的贯彻实施情况;(二)标准化程度及标准化经济效果分析;(三)工装图样、工艺文件及质量控制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及其它质量的保证情况;(四)存在的标准化问题及处理问题的建议;(五)审查意见。
  《新产品生产定型标准化审查报告》由生产单位负责编写,并作为生产定型文件上报。


    第二十五条 战略武器的工艺定型标准化工作和设计定型标准化工作一并进行。

 

第三章 工作系统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各级标准化职能部门应对新产口标准化工作提供服务和技术指导;协助做好对新产品标准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解决有关问题;并作好研制过程中标准制订计划的安排、审查和横向协高调。


    第二十七条 使用部门的职责:(一)新产品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论证单位技术和行政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完成论证阶段的标准化工作;指定相应机构或人员参与研制过程中的标准化技术评审,监督、检查标准和标准化要求的实施。(二)新产品论证单位课题(工程)负责人应在提出的战术指标中贯彻有关标准,提出标准化要求;组织提出有关标准的制修)订项目建议。


    第二十八条 研制部门应在新产品研制设计师系统内建立新产品标准化工作系统,在总设计师和行政负责人的的领导及同级和上级标准化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
  新产品标准化工作系统可由主管标准化工作的副总设计师、主任设计师、主管设计师组成,其具体人员设置应与该产品的设计师系统人员设置相适应。


    第二十九条 新产品标准化工作系统的主要职责:(一)提出贯彻和采用标准的原则,对重大标准的贯彻提出决策性建议;(二)完成方案阶段,工程研制和设计定型阶段的标准化工作;(三)组织制订、协调和审查标准及标准化文件;(四)负责新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五)协调系统、分系统、设备之间的标准化工作。

 

第四章 计划、经费和其它保障条件

    第三十条 新产品研制的标准化工作的计划应纳入相应新产品研制计划和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三十一条 新产品研制阶段贯彻标准和标准化活动所需经费在新产品科研试制费中开支,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仪器等,按计划管理渠道在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费中开支;制(修)订标准的经费根据标准的级别,按有关规定分别纳入国家或部门的技术基础科研费,企业标准制(修)订所需经费摊入产品成本或科研试制费;生产定型阶段贯彻标准和标准化活动所需经费摊入产品成本。


    第三十二条 新产品研制标准化工作系统的人员配备、物资及开展工作所需的保障和条件由新产品研制行政指挥系统统一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卫星研制标准化工作按本规定执行;预研和改进产品及材料、元器件研制的标准化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执行;预研和改进产品及材料、元器件研制的标准化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新产品研制各阶段标准化工作程序和文件可参见附表1、附表2(略)。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可根据新产品的不同类别及其研制管理程序,按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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