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22 生效日期: 1999-02-01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安徽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城区范围内营运的公交客运车辆应否缴纳公路客运附加费的请示》(皖价行费字(1998)3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CB4754-94)的有关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属于“公共设施服务业”,不属于“公路运输业”。因此,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运营的公共汽车电车(含轨道运输车辆),不属于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计价格管(1998)1104号)规定的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对象,不应缴纳公路客运附加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