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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3 生效日期: 2004-11-03
发布部门: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东地税函[2004]185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8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新版联运发票)必须严格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开票软件进行开具,市局在收到开票软件后将即时通知并指导各分局下载使用。在未收到最新开票软件前,各分局要及时做好旧版发票的核销、缴销工作,以确保新版联运发票的顺利换版。同时,各分局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这次启用新版联运发票工作顺利实施。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4]58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比照《货运发票》管理,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企业可领购自行填开;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企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各地发票主管部门如对联运企业另有管理规定的,是否需要主管部门审批方可供票,由各市局决定。 
  二、根据总局内部明电【2003】53号的有关规定,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企业,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费。 
  三、新版《联运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发票统一编码为244000410031,为适应总局的要求及纳税人抵扣之需,发票号码采用总局规定的哥特字体,不具备智能逻辑功能。因该号码与智能号码规则不同,在省局未升级管理系统之前,该发票暂用手工管理。有关领购各环节的要求比照省局统一印制的其他发票管理规定执行。 
  四、《联运发票》的工本费需报经省物价部门批复后执行,在正式文件未下达之前,各地暂按成本价收取。 
  五、新版《联运发票》开票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由省局信息中心负责下载发放各地使用及相关的管理事宜。 
  六、各地在《联运发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明显加强,利用运输发票骗取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违法行为得到了初步遏制。但是,目前使用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中的运费和杂费合并填开,难以准确计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抵扣税额。为此,经商国家发改委,决定启用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版《联运发票》的启用时间。各地收到本通知后,即可启用新版《联运发票》,旧版《联运发票》2004年10月30日起停止使用。 
  二、新版《联运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发票,规格为241×177mm。第一联抵扣联,印色为绿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综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转帐核销联,印色为兰色;第五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联运发票》采用压感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码规则印制。发票分类代码采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码。 
  三、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前,新版《联运发票》一律使用计算机开具。开票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开发,免费提供各地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和打印机设备的要求比照货运发票的要求执行。 
  四、《联运发票》开具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中第四条(一)、(二)、(三)款的规定执行。当收货人和发货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时,不加“+”号标记(无法提供的可不填写),不属于纳税人范围的,填写“0”标记。在尚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前,暂不填写税控码。 
  五、要严格区分运费与非运费项目。在填开《联运发票》时,必须将运输费用和垫付费用、其他费用分别填开。运输费用项目内容包括:自备运输工具运费和代付运费,其中,自备运输工具运费包括公路运费和水路运费,代付运费包括铁路运费、公路运费、水路运费及航空运费。垫付费用项目内容包括:保险费和邮寄费。其他费用内容包括:仓储费、包装整理费、装卸费、业务费及票签费。 
  六、税务机关应加强《联运发票》的管理, 严格控制领购数量,严格实行验旧售新制度,核定的领购数量要与验旧时采集的实际使用量、同期纳税申报状况挂钩适时调整。《联运发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总局(征收管理司)。 
  附件:《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略) 
 
 
二○○四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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