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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修改部分劳动就业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5 生效日期: 2004-12-15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武价费字[2004]171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修改部分劳动就业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鄂价费[2004]26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请市劳动保障部门督促收费单位做好收费公示变更工作,并于2004年12月20日前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省物价局关于修改部分劳动就业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劳动就业服务暂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2〕120号)文下发后,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机构的收费管理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强制收费等乱收费问题。为了规范劳动就业机构的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鄂价费〔2002〕120号文中的“委托管理资料费” 停止执行,各级劳动保障就业机构在办理档案资料管理有关事务中不得收取费用,也不得以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的名义收取费用。 
  二、将“代办各项社会保险(不含失业保险)缴纳(含参保、续保)手续劳务费:10元/人”修改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机构,按照自愿原则接受跨市州及跨省就业人员委托代办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缴纳事项,可收取代办手续劳务费:10元/人”。 
  三、其他有关收费暂按鄂价费〔2002〕120号规定项目,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机构在开展有关服务时,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切实提供服务”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要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各级物价部门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对已取消项目继续收取费用以及自行提高标准的、自立项目的乱收费行为,要按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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