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3]579号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变更经济民警收费名称及调整收费标准的函》(津公后财〔2003〕9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鉴于你局已将“天津市公安局经济民警总队”更名为“天津市公安局经济护卫总队”。为了统一收费性质相同的经济护卫总队与保安的收费项目,同意将原 “派驻企业经济民警收费”、“自建民警培训费”和“代购经济民警制式服装服务费”变更为“派驻企业经济护卫服务费”、“自建护卫培训费”和“代购经济护卫制式服装服务费”。
二、派驻企业经济护卫服务收费和代购经济护卫制式服装服务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自愿申请,签定协议,有偿服务的原则。
三、派驻企业经济护卫中准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经济护卫总队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以中准收费标准为基础,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超过20%。
四、为企业自建经济护卫进行培训,每人每月收取5元培训费; 代购经济护卫制式服装服务收费标准为出厂价的6%。
五、接此通知后,请你局通知相关单位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3年12月15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核定经济民警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津价费〔1999〕932号和《关于核定代购经济民警制式服装服务费标准的函》(津价费〔2002〕22号)即行废止。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