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简介
2003年2月17日15:00时许,山东省济宁市某发电公司一期续建工程3#机组冷却塔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7人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
济宁市某发电公司一期续建工程项目经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建设。该发电公司委托山东电力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主持招标,由山东省某电力建设公司中标建设,其中3#机组冷却塔工程分包给河北省魏县某建筑公司承建,山东省某工程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
2003年2月16日下午,河北省魏县某建筑公司项目执行经理带领所属施工人员来到工地,并组织所属施工人员进行查体、照相,准备办理《安全上岗证》,为组织对3#冷却塔井架吊桥平台进行拆除作业的前期准备(3#冷却塔的施工作业已于2002年10月15日停止,停止作业时间为2002年10月15日至2003年3月1日。此次提前开工未经批准,属违规开工)。2月17日上午,建筑公司现场负责人安排施工班长组织拆除作业前的技术交底工作,并向总包单位管理人员汇报了准备组织施工的有关情况。当日下午13:00时许,班长带领11名工人沿井架爬梯步道上到井架吊桥平台,在班长的指挥下进行平台下降作业。
冷却塔吊桥平台是冷却塔施工的高空运料平台,由前桥、后桥(包括一段首桥)两部分组成,连接方式为伸缩式,其中前桥共分为4节,根据施工需要可以伸缩,整个吊桥平台靠11个倒链拉结在竖井架上。吊桥降落施工时,受力的手拉倒链应同步匀速降落,且受力倒链与备用倒链依次倒换。
当日13时40分,分包单位负责人到施工平台现场进行检查,约14时10分离开。15时许,吊桥平台下降lm后(总高度为46.25m),根据下降距离,需要调整倒链,此时在可伸缩的前桥平台左端(面向冷却塔)的操作工张某在没有使挂设的备用倒链受力的情况下,就将受力倒链解掉,使平台前桥前端两侧倒链受力不均,造成前桥平台失去平衡。在施工班长的指挥下又有4人赶到前桥左端去拉升倒链,造成倾斜加剧,前桥自重和动荷载及相应的力将作为滑道用的首桥槽钢下翼冲击下弯曲变形,前桥掉出轨道,班长等7人从高处坠落,造成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2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在前桥平台左端(面向水塔)拉倒链的操作工张某,在平台下降至46.25m高度时,需用备用倒链交换受力倒链,但是张某在没有使用备用倒链的情况下,拆卸了受力倒链,造成吊桥前桥失衡、倾斜、脱轨。
按作业指导书(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吊桥平台拆除前应先将前桥收缩起来,由前向后逐步收缩,最后用倒链封死,然后将平台降至底部。此次作业前,四节吊桥只收缩两节半,还留一节半在外,未全部收缩进来,由于操作程序错误,以致工人站在前桥作业。
拆除如此复杂危险的吊桥平台,本应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亲自指挥。由于项目负责人指派工人班长组织现场施工,且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指挥,对于张某的操作失误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当平台失衡倾斜时,王某不但未安排操作人员立即撤离,反而指挥并带头与其他人员赶到前桥左端去拉升倒链,造成处于危险区域的人员增多(正常作业时,前桥只有2人),倾斜加剧,导致前桥脱轨。另外作业人员未正确使用安全带。
2.管理方面
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在该工程复工前,未向总包单位报批井架拆卸方案,没有经总包单位批准并开具安全施工作业票,属违规开工。同时,该负责人违章指挥,安排没有取得高空作业证的工人上岗作业,使得作业人员在不具备高空作业资格,不熟悉该工种操作技能的情况下进行拆除作业。
河北省魏县某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力,企业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不高,安全基础工作薄弱,该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缺位,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管理原因之一。
总包单位和监理公司对河北省魏县某建筑工程公司进人工地后没有进行认真的审查,对其未办理有关手续和擅自开工没有及时制止和进行有效监督,也是此次事故的管理原因。
四、事故的结论与教训
经调查分析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的高处坠落责任事故。
河北省魏县某建筑公司工人张某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没有挂好备用倒链的情况下,解去拉结受力倒链,造成前桥失衡、倾斜、脱轨,人员从高处坠落,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河北省魏县某建筑公司班长是该作业现场具体指挥者,由于现场指挥不当,对现场作业人员没有正确使用安全带的行为没有纠正,而且自己也未正确使用安全带,紧急情况下,又处理失误,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河北省魏县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作为该工程项目第一负责人,严重失职。冷却塔吊桥平台得拆除工作属专业性较强的作业项目,按照规定应预先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指派技术人员现场指挥。而该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违反规定未编制施工方案,还指派工人班长指挥作业,由于作业人员未经培训,造成操作失误,项目负责人应负违章指挥的责任。
河北省魏县某建筑公司安全科负责人,没有对该工程项目及时进行监管,安全管理不力、不到位、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河北省魏县某建筑工程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该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不重视,在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缺位的情况下,未能及时调整充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薄弱,安全保障体制不规范,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山东省某电力建设公司该工地项目管理人员,对该项目没有做到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对分包单位违规开工和此次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山东省某电力建设公司和监理公司对施工现场的违法违章行为监管不力,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施工现场的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吸取事故的深刻教训,举一反三,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各项目工地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尽快健全和完善各级各部门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措施,做到安全责任明确,每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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