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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www.110.com 2010-07-14 17:49

  为了提高工伤职工的待遇,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近日商洛市按照规定调整了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范围为2009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1—4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按照每人月增加120元的标准调整,5—6级按照每人月增加100元的标准调整。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并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80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700元。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5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以商洛市2008年在岗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后,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未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由原单位按新规定支付。七十年代初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原单位支付。待遇调整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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