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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转移办法等一批法律法规今起实施(2)
www.110.com 2010-07-14 17:49

  严防官员统计“造假”

  新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今起施行。针对中国社会深恶痛绝的虚报、瞒报、篡改统计资料等“造假”现象,统计法加重了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严防官员统计“造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以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法律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法律还对统计人员做出保护性规定: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对国家机关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还对那些通过“造假”获得“好处”的人提出处罚措施,规定对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等。

  这些政策也是今起执行

  二手房营业税征免时限5年

  2009年12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2010年1月1日起,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其他住房消费政策继续实施。取得产权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转让,在交易时全额征收5.5%营业税。

  事业单位全面实行绩效工资

  国务院决定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去年已在义务教育学校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今年1月1日起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

  旅行社最高赔付80万元

  2010年1月1日起,酝酿三年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将掀开“盖头”,旅行社责任险统保正式施行。旅行社责任险统保中,食物中毒、交通事故、飞机航班延误等多项过去难以界定的风险首度被纳入旅游保障范围,每人最低赔偿限额从此前的9万元提高到最低20万元、最高80万元。规定更细、理赔更易等特点让现有旅行社责任险保障不全导致的“索赔难、理赔慢”局面得到彻底改善。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今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汽车购置税延续新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2月22日下发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对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事实上,国务院早在本月9日即已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将减征1.6升及以下小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政策延长至2010年底,减按7.5%征收”。而去年以来,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购置税率享受减半即5%的优惠税率。

  移动长途电话实行单一计费

  今日起,移动电话用户在本地或漫游状态下拨打长途电话时,将只需支付“长途通话费”一项资费。此次调整后,手机用户拨打长途实行单一计费,收费结构将更趋合理。

  这些法律法规也是今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供电监管办法》

  广东流动人口告别“暂住时代”

  今日起实施的《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将让 广东流动人口告别“暂住时代” 。

  本地

  2010年的第一天,《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中医药条例》、《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等一批地方性法规正式实施。

  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处罚款

  新法规:《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

  在北京、济南、大连、重庆等城市制定了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法规之后,去年9月25日,《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也正式获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从今天起正式实施。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汲取近年来城乡规划工作在探索城乡统筹和全域成都规划方面的成功经验后,《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时出台。

  条例规定在城乡规划区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应当遵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条例明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完善手续,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建(构)筑物或者没收因转让、经营建(构)筑物所得收入,可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许可和监督检查规定了严格的程序,确保城乡规划不因主观因素随意变更和调整,保证城乡规划的稳定性。条例中明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完善手续,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未增加建筑面积的或者无法计算工程造价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构)筑物或者没收因转让、经营违法建(构)筑物所得收入,可以并处以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临时建设的、擅自改变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临时建(构)筑物超过许可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将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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