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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称属于免赔条款 不赔偿
www.110.com 2010-07-14 17:50

  核心提示

  购买保险本是为了在受到损害后能够得到一定补偿,但是面对纷繁复杂的保险内容和条款,许多投保人往往不知所措,只好听由保险员的介绍和引导。一些保险公司正是利用了投保人的这种心理,将一些免责条款秘而不宣,在投保人索赔时却亮出这些条款拒绝赔偿。

  案件经过

  简易保险卡埋下大麻烦

  2005年10月,于小伟在我市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两份个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每份保险意外死亡赔偿金额为8万元,受益人为于小伟的妻子周芳,保险期间自2005年10月5日至2006年10月4日。保险业务员在向于小伟介绍保险产品时,建议他采取一种新的保险形式。所谓新的保险形式不是我们平时常见的采取普通保险单,而采用的是简易保险卡。

  保险业务员告诉于小伟,这张保险卡既是投保单,也是保险单,还是保险费收据,一卡多用,十分方便。于小伟觉得一张卡能包含这么多内容,而且携带和保存都很方便,就接受了保险业务员的提议。

  于小伟看了看保险卡背面印的《保险事项说明》,其中第二条保险责任明确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单所载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看了这个条款,于小伟便放心地购买了两份。

  然而,他却忽略了保险卡的第四条约定:未尽事项以《个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和《安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为准。正是这一时的疏忽为日后的索赔埋下了隐患。

  法庭辩论

  投保人身亡,受益人索赔遭拒

  2006年8月18日19时许,于小伟受公司指派前往本市铜山新区处理建房纠纷问题。于小伟在铜山新区某工地拦住了开发公司经理乘坐的车辆,要求处理建房纠纷一事。由于没能与开发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情绪都有些激动,于小伟一行便与开发公司工作人员发生了争执,不久又升级为厮打。

  此时,孙军闻讯赶至现场,看到于小伟等人在争吵厮打。孙军冲上前去,一拳击中于小伟面部,将正在厮打的于小伟击倒在地,致使于小伟头部受伤,当场昏迷。随后于小伟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06年8月27日死亡。此后当地警方立即展开调查,将孙军缉拿归案。经铜山法院审理后,孙军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并向于小伟继承人承担民事责任。

  于小伟的妻子周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于是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6万元。

  法庭上,原告周芳称:被保险人于小伟因意外伤害死亡。根据约定,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但他们却以于小伟与他人斗殴致死属于免责内容为由拒赔。原告认为,投保时被告没有送达保险条款,投保人不知道保险条款的内容,被告也没有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能生效。

  保险公司则辩称:本案于小伟发生的死亡事件,是在与他人斗殴过程中导致的伤害,不属于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范围,属于免赔事项。

  法院判决

  免责条款不能生效

  保险公司依法赔偿16万元

  云龙法院经审理认为,于小伟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除部分免责条款外其余内容均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投保人依约交纳了保险费,被告应当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支付保险赔偿金。

  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主要在于被保险人于小伟被孙军一拳击中面部致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对于小伟来讲,根本不认识孙军,其能够预料到的是开发公司员工可能会对其造成伤害,对孙军的一拳猛击毫无防备,也是不能预料的。因此孙军的伤害对于于小伟来讲应属意外伤害。法院认为,被保险人于小伟被孙军一拳击中头部致其死亡属于意外伤害,构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向原告周芳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保险免责条款不能生效。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周芳赔偿保险金16万元。

  对话法官

  记者:本案中保险公司的免赔条款为什么不能生效?

  法官:本案所涉及的保险产品即个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采取了保险卡的形式,保险卡背面的保险条款比较简单,附有一个兜底条款:未尽事项以《个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和《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为准。但是兜底条款中的两份保险条款并未附着在保险卡上,投保人在投保时无从知晓条款内容,也无法了解保险公司的免赔事项,因此这两份保险条款不能纳入保险合同,对投保人无约束力。

  记者:具体应该如何认定免责条款的成立呢?

  法官:根据我国《》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向投保人明确解释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将个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附在保险卡上,也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将保险条款交付给了投保人于小伟,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没有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能生效,对原告无约束力,被告不能以该保险条款拒绝赔偿。

  记者: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合同纠纷日益增多,投保人应当如何正确处理此类问题呢?

  法官:由于保险合同本身的专业性、复杂性,要完全了解条款内容确实比较难。如果要购买保险,被保险人一定要认真看完保险条款,看不懂可以问,但若是不看就等于放弃了投保人的知情权。但只要保险人规范明确说明义务方式,并予以严格的复查监督,进一步增强对保险重要格式条款的宣传力度,这方面的诉讼肯定会明显减少。同时建议保险合同少用专业术语,字体设计大一点,对专业术语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保证普通人能看懂,认真阅读条款,保障自身的权利。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陈新颖

  通讯员 孙鹏

  法官提醒

  办简易保险卡要看相关保险条款

  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免责条款生效以保险人对该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为基础。而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应以将保险条款交付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前提。本案保险合同的载体系一张正反面均有内容的简易卡片,正面既是投保单、保险单,亦是保险费收据,记载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的基本内容,背面为保险事项说明,以四个条款载明了合同的具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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