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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下车时受伤 保险公司有没有赔偿责任
www.110.com 2010-07-14 17:50

        案情梗概:今年1月16日凌晨3时左右,袁某和陈某从歌厅唱歌并吃好夜宵后准备回家,因袁某有车,陈某便搭了便车。车行至三角广场附近,陈某要求下车,在车尚未停稳时,他就跨出了汽车,并不慎将尚留内固定的左腿再次损伤。当晚陈某被送入人民医院检查,后转到杭州市萧山区第六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住院13天,花去医药费5772.79元。袁某和陈某协商赔款事宜,未果。于是陈某一纸诉状将袁某告上法院,提出赔偿请求。法院判决袁某应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的 80%合计12268.63元。

  袁某投保了车辆保险,但当他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时,保险公司拒赔。其理由:本案没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无法认定是否系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其内部有规定,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交通事故认定有争议的,保险公司拒赔。

 

  本案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品法:本案中交警部门没有作出责任认定,但最终能否认定责任应以法院认定为准,故本案中法院其实已经作出认定,保险公司不能以此理由拒绝理赔。本案保险公司拒赔要提得出另外理由。

  杨柳岸:如果投了车内乘客险的应当赔偿。如果只有投机动车第三者险的不能赔偿。因为原告非第三者。所谓第三者就是保险标的车辆以外的人身与财产。本案中原告在被保险的车辆内,并不是第三者。

  边际:规定了很多免责条款,同时保险法约定的义务为可保义务。如果将责任放大到一切损失,则和可保义务相悖。

  蒋律师:承办本案的律师介绍,本案中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交强险和商业险。而且本案的理赔金额剔除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非医保费用,属于交强险范围内。

  南瓜:其实当时原告和被告都挺傻的,按理这种官司应该当初就把保险公司也列入被告行列,那就一次性解决了。那当时车主、驾驶员、保险公司就是一条绳上的蚂蚱。

  潇洒: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没有交警部门的认定是属于资料不完整,不属于拒赔理由。如果再拒赔,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木华(律师)

  案件的争议点更多在伤者的认定问题上 这个案件的争议点更多应该在伤者属第三者还是车上乘坐人的认定问题上。但无论是第三者还是车上乘坐人,车主作为投保人都可以起诉保险公司的,只是以什么险种起诉罢了。

  第三者是相对车上人员而言的,通俗地讲应该是车外人,比如行人,其他车上的人员等。这个案件中伤者原本是车上的乘客,其在下车过程中受伤,所以要区别他受伤的时候是乘客身份还是第三者身份了。法院的判决中并没有对身份作出认定。就伤者起诉车主这个案件,无论是第三者身份还是乘客身份,作为车主或是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角度或是从运输合同角度,都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

  如果是第三者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辆还投保了第三者商业险的,对于超过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的第三者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伤者属车上乘客,则车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商业险中的司乘险限额内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沙漠飞雪(律师)

  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沙漠飞雪(律师)个人认为,根据法律并结合本案,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内部规定不能对抗法院有效判决

  根据法院查明的案件情况,法院依法确认此次事故为交通事故,本案受害人陈某是在下车期间造成的损伤,可能大家对其是乘坐人员还是第三人有一定的争议,但个人认为,应属于乘坐人员或本车人员,理由是伤者是在上下车期间造成的。

  保险公司商业险有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乘人员险的区分,车乘人员险属于单独投保险种,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如果本案车主没有单独投保车乘人员险,就不属于保险公司商业保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拒赔的两点理由是不成立的。对是否是交通事故及责任的认定,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认定的效力要高于交警。在交警部门对事故未作认定的情况下,法院的认定当然有效和具有可替代性;对于保险公司内部的规定,不能对抗法律和有效的判决。

  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本案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关键主要看交强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即本案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表明保险公司对本车人员造成的伤害应该赔,而且是直接赔偿义务人。

  法院判定的合理数额要全额赔偿

  再分析本案受害人损害的数额,经法院审查计15335.79元,均属于交强险的范围和额度内,保险公司不仅要赔,而且要全额赔偿,即受害人自己应承担的20%也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一开始作为受害人陈某就应该将该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继续拒赔,车主可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依法赔偿。

  保险公司作为自负盈亏的单位,尽量减少支出增加收入是无可厚非的,但保险企业是以诚信求生存的,以失去信用为代价来换取利润是不可取的!所以,在保险公司遍地开花的今天,希望各保险公司能多一点诚信,少一点扯皮,让投保人在危急时刻多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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