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因一起交通事故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因与肇事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共识,王维起诉到嘉定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肇事方赔偿王维损失共计34万余元。但获得款的肇事车主却迟迟部给付赔款。为充分保障生效法律文书赋予受害人的权利,嘉定法院执行法官吴亮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并对车主耐心细致的释法和说理后,拒不给付赔偿款的车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来到法院办理赔偿事宜并当场履行义务,一场执行纷争就这样予以化解。
车祸后34万赔偿款始终不兑现
2007年9月,王维骑轻便摩托车至路口拐弯时与刘平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经鉴定,王维为一级伤残。嘉定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刘平赔付原告王维医疗费等共计34万余元,抚州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对刘平承担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作出后,急盼赔偿款以维持后期治疗的原告家属多次找寻被告,希望其及时履行付款义务,两被告却迟迟不予赔偿,原告方万般无奈之下于再次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吴亮了解案情及王维目前的身体状况后,被王维的实际困难深深打动。因急需钱款继续治疗,王维家属再次来到法院时情绪激动,吴法官现场向其家属释明法律关于被执行人有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的规定,及时稳定原告方的情绪。并当即向两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令,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届期依然未履行。
申请执行才得知保险理赔款已被车主领取
在等待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的这段时间,吴法官对本案目前的状况进行了全方位摸底。经查实,肇事司机刘平在案件判决之后一直下落不明,执行法官通过银行、房产等部门,均未查实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就说明单纯从肇事司机着手很难及时充分的保障受害人权益。那么另一被告抚州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呢?该公司系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合法传唤,其未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判决之后,其也不愿承担赔偿义务。于是,执行法官向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即中国人民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提取保险理赔款。令人意外的事件发生了,该公司称,事故的保险理赔款共计278603.21元,已于2008年8月由肇事车辆的车主李某领取了。
执行法官多方奔走 受害人权益终被实现
得知此消息,王维家属气愤不已。吴法官一边安抚王家属情绪,另一方面着手对肇事车辆进行了评估、拍卖,并立即联系车主李某,责令其交出理赔款用于赔付急需治疗的申请执行人。而李某却对法官的责令置若罔闻;同时由于肇事车设有抵押且外观破旧、车况较差,竟因无人竞标而流拍。
一边是急需帮助的弱势方,一边是将法律放置一旁的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动容了。她只身前往抚州调查被执行人抚州市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查询到抚州市恒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依法扣划了其银行存款199714元,并冻结了其相关银行账户。同时,法官通过抚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并查封了相关车辆。之后,执行法官要求抚州市恒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尽快督促车主李某来院履行义务的同时,也多次向李某释明法律,告知其取得理赔款后拒不支付赔偿款,情节严重,依法可追究其刑事责任。面对法律强大的威慑力,李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自觉来到上海嘉定法院,向法官和申请人致歉并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充分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对李某之前的逃避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告诫其以后应遵纪守法,勇于担当责任。在法官的协调下,申请人对李某表示了谅解,李当场支付了12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了余款,本案得以圆满解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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