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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城开全省打击保险黑机构第一单
www.110.com 2010-07-14 17:50

  扬州网讯 (本报记者 乔国军) 为了增加保险销售业绩,不法保险营销员竟擅自设立保险营销网点敛财,可某些保险公司明知擅自设立保险营销网点属于违法行为,却不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立即予以制止或者纠正,还在费用报销、早会等方面为其提供便利条件。记者昨从省保监部门获悉,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保险行业存在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简称“三假”)三类典型违法案件的问题,经调查取证,省保监部门在扬查处了第一起非法设立营销网点的保险“假机构”案件。省保监部门还对该保险公司总经理及其部门不及时制止员工的违法行为,首次作出“连坐”警告并罚款的决定。

  擅自设立保险营销机构被查

  “擅自设立保险营销机构,无非是为了敛财。”昨天,省保监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各类案件中,假保险机构因危害性大而广,成为省保监部门重点打击的目标。省保监部门从今年9月份开始,正式在全省各地市开展保险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的“三假”打击工作。

  在打击保险“三假”工作中,根据举报,省保监部门发现扬州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戴某于今年5月20日至8月17日,在某小区1号楼104室擅自设立营售网点。对于这种情况,监管部门立即依法对其进行了制止。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规定,保险营销网点的设立,必须由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根据中国有关规定,该业务员擅自设立的营销网点,可以定性为未经批准设立的非法保险机构,也就是市民常说的“假机构”。据悉,自我省对保险行业开展“三假”打击工作以来,这是在扬州发现并查处的首起保险“假机构”案件。

  员工违法不制止,公司领导“连坐”受罚

  省保监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员工违法不制止,按照规定,

  保险公司的老总和分管的部门经理不但要“连坐”受罚,而且处罚的力度比员工还要大。

  在扬州保险“假机构”第一案的处罚中,省保监部门明确表示,2009年5月20日至8月17日,扬州某保险公司营销员戴某擅自设立营销网点时,戴某所在保险公司明知戴某擅自设立营销网点属于违法行为,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立即予以制止或者纠正,还在费用报销、早会等方面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根据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条以及原《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该保险公司总经理作出警告并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作为戴某所在部门经理朱某,对戴某擅自设立保险营销点负有直接责任,因此,同样被省保监部门处以警告并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假机构”到底会带来啥后果?

  假的保险机构究竟会给投保人带来什么样的危害呢?昨天,就记者的疑问,省保监部门表示,非法设立的保险机构,不但无法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严重的还会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

  40岁刚出头的王某(化名),原为我市某保险代理公司扬州分公司“一把手”。但从2003年3月起,王某为了达到敛财的目的,在未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竟然擅自超越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名义编造了“金羊(保证红利型)”投资分红型综合保险非法经营。这种典型未经批准且非法经营保险中介的“假机构”,已严重触犯了《保险法》的规定。

  在随后的两年多时间里,王某利用投保人对其信任的心理,先后作案8次,非法经营敛财60余万元。此外,王某在利用未经批准的非法机构经营初期,为防罪行过早败露,曾将最早两笔“保单”在合同到期后,兑付给了受害人。但

  是,随着非法经营业务量的增加,王某根本无力兑现当初向投保人的承诺,这就致使多名投保人血本无归。最终,王某被处以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处罚金60万元。

  保险公司截留保费被罚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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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非法设立的保险“假机构”相比,截留保费的严重后果,同样会影响投保人的利益。记者昨从省保监部门获悉,在扬州打击保险“三假”整治行动中,保监部门还发现扬州有一家保险公司,不但截留保费收入,还以保费差额的方式,收取部分作为手续费,这已严重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

  经查证,2008年9月至2009年5月,我市一家保险公司通过套打保单方式截留保费收入,用于向银行支付手续费等。如其中16张保单,系统记录的保费金额为105524.07元,而保单被保险人留存联上打印的保费金额却为180971.75元,这使保费差额达到了75447.68元。

  保监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保费差额75447.68元,一般是保险公司敛财的一种方式,即在承保相同的情况下,多收投保人或单位75447.68元。

  2008年9月至2009年5月,在通过部分学校代办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过程中,上述保险公司系统内按照每人40.1元记录保费收入,但投保学生实际却是按照每人50元标准向学校缴纳保费,这其中的保费差额就被学校扣作手续费等。在其中的4张保单中,系统记录的保费金额为170986.4元;投保学生实际缴纳的保费金额为213200元;保费差额为42213.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和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该保险公司被省保监部门处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而作为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柏某被省保监部门处以警告并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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