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财税知识 > 扣缴义务人 >
保险机构成车船税惟一扣缴义务人
www.110.com 2010-07-30 13:20

  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今年车船税将随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同缴纳,中国人保等24家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将成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惟一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收代缴车船税。

  通知要求,自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于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对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